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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0482-2015/01土地租赁用地审批办事指南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2015-01-01发布土地租赁用地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土地租赁用地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集体审查、决定、送达、归档、依申请变更、补证、注销、歇业、依职权撤销的办理,以及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诚信档案、投诉举报。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土地租赁用地审批事项代码:0482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
2、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二)国有土地租赁。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用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除商品房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外,其他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27四、办理机构(一)审批机构名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审批权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定租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1.城市规划确定的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2.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3.跨区(县)的建设项目;4.其它需要由市人民
4、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由区(县)办理、审批。(三)审批内容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租赁供地的建设用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协议租赁供地方案与租赁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四)法律效力凭市政府批准的协议租赁供地方案与租赁方案,办理土地租赁用地手续(五)审批对象需要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租赁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2)项目用地范围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5、划》和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集中建设区范围内;3)项目不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目录范围;4)项目不属于商品房项目;275)取得规划部门核提的租赁地块规划条件;6)取得投资、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核提的项目建设要求文件;7)租赁土地的租金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2)项目用地范围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集中建设区范围内;3)项目不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
6、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目录范围;4)项目不属于商品房项目;5)取得规划部门核提的租赁地块规划条件;6)取得投资、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核提的项目建设要求文件;7)租赁土地的租金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六、审批数量“准予批准条件”有一个不满足则不予批准。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A3或者A4纸张。复印件或者原件。无需装订。(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文本格式)原件1纸质填写准确、字
7、迹清楚、图章有效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纸质字迹清楚、原件一致3发改委等投资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意见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5具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资质机构作出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276经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地籍图原件4纸质真实有效7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对出让事项征询意见回复(市批)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8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纸质9原房地产权属情况说明或房地产权证(或用地批文)复印件原件1纸
8、质真实有效10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意向书复印件1纸质真实有效11具备土地评估资质机构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原件1纸质真实有效注:复印件应逐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装订后加盖骑缝章。(三)申请文书《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九、审批证件(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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