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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阴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平阴县人民政府令第65号)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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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布日期:2010-12-06 第65号 《平阴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县长朱云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平阴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
4、一章 总 则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一
5、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区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保障城市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
6、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第四条 县水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物价)、建设(规划)、财政、环保、质监、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 供水规划 第五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政府组织水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第六条 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县水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 县水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
7、用规划和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
8、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等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建设,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
9、工和监理。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县水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第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集中设置”的要求,在住宅单元的楼外分户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水表。既有住宅按照上述要求对计量水表逐步进行出户改造。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参与“一户一表”工程图审及工程验收。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不得新建自备水源。按照上级有
10、关规定,逐步关闭既有自备水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新建自备水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或者按照供水合同约定的水压标准供水,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