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科技学院机械系、机电所、制科所

国立台北科技学院机械系、机电所、制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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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驗室相關規定一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機械系、機電所、製科所微奈米系統實驗室儀器申請使用管理辦法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研擬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修訂通過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通過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修訂通過一、為使本校機械系、機電所、製科所(以下稱本系所)共同設立之微奈米系統實驗室(以下稱本實驗室)的儀器正常運作,對研究與教學發揮最大效益,特訂定本辦法以規範使用者資格並確立收費標準。二、使用者資格:(一)本校教師、研究員、及研究生,經本實驗室管理人與負責老師審查同意者。(二)本校大學部專題生

2、因參與研究而必須使用本實驗室儀器者,由指導老師向本實驗室管理人提出申請,經本實驗室管理人與負責老師審查同意者。(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教師、研究人員及研究生,與本系所教師有合作研究之關係,並經本實驗室管理人與負責老師審查同意者。(四)無上述資格者,按本辦法第五項規定辦理。三、儀器清單、開放時間、開放網路預約項目:(一)儀器清單:X光繞射儀、表面輪廓儀、原子力顯微鏡、晶片銲線機、氦氣測漏儀、薄膜濺鍍系統、四點探針電阻儀。(二)開放時間:自行操作:全年24小時開放。技術服務與委託操作:於本校上

3、班時間開放。(三)須網路預約的儀器:X光繞射儀、表面輪廓儀、原子力顯微鏡、晶片銲線機。四、儀器維護與使用規則:(一)開放自行操作的儀器,使用者須經本實驗室考核及格。但通過考核後一年內皆未使用該儀器者,必須重新申請考核。(二)主要儀器之維護、技術服務與操作訓練由本系所指定之研究生或技術人員負責執行。(三)主要儀器使用前請即應填寫該項儀器使用登記簿,並記錄使用開始時間。使用結束後須確實關機、填寫該項儀器使用登記簿,並記錄使用結束時間。使用時間起迄須依各儀器所附之計時器讀數詳實填寫。(四)開放網路預約

4、之儀器,每次使用前須至本實驗室網頁預約。預約後如無法於該時段前來使用,須於該時段前至本實驗室網頁取消預約。無故預約不到者,暫停使用該項目儀器一個月。(五)使用開放網路預約之儀器,於預約後擅自轉讓時段者,取消使用資格。(六)任何儀器與工具如需取出或搬入本實驗室,無論該項目是否列於本實驗之儀器清單,均須經本實驗室管理人及負責老師核淮。五、委託操作:(一)技術服務人員:須由本系所之合格使用者操作,並於預約時提供操作人單位及姓名,告知本實驗室管理人;儀器使用後,應於該儀器記錄簿登記委託人與操作人單位及姓

5、名,所需費用由委託人支付。(二)收費標準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六、收費:(一)收費標準:依據『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技術服務中心設置辦法』與『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貴重儀器設備使用及管理辦法』擬定,如表一。表一、機械系「微奈米系統實驗室」主要儀器收費標準(※為配合「先進製程共同實驗室」的營運,本校使用者目前不收費,本表僅供參考)項目儀器使用費(元/小時)※技術服務費(元/小時)※耗材費申請考核費用(元/每次)備註自行操作委託操作X光繞射儀**4001200\100使用前須上網預約表面輪廓檢測系統**表面

6、輪廓儀100200100100使用前須上網預約原子力顯微鏡150300100100使用前須上網預約薄膜濺鍍系統**20040010050元/小時100使用前須上網預約晶片銲線機3060100100使用前須上網預約四點探針電阻儀90180100100使用前須上網預約氦氣測漏儀100200100氦氣5元/psi100技術服務地點限校內◎自行操作的每小時儀器使用費,約等於該儀器價格×0.01%。※使用時數依各項儀器之「儀器管制系統」記錄為準,未安裝「儀器管制系統」之儀器,按「使用登記簿」記錄為

7、準。最小時間單位均為1分鐘。**此項設備已登錄為研發總中心貴重儀器,費用收入依『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貴重儀器設備使用及管理辦法』辦理。(二)收費方式與經費分配:(1)本實驗室各項費用收入,依『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技術服務中心設置辦法』與『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貴重儀器設備使用及管理辦法』,由會計室及出納組協助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所收款項繳入「校務基金」。(2)登錄為研發總中心貴重儀器之費用收入,依『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貴重儀器設備使用及管理辦法』,所收納之款項由本校提撥40%予機械系,作為業務費(含材料費及

8、人事費)並依規定支用,其餘由學校統籌運用。(3)非前述貴重儀器之其他費用收入,依『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技術服務中心設置辦法』,所收納之款項納入建教合作預算方式處理,其中60%由學校統籌運用,作為支付水電費、添購設備、維護儀器、購置消耗器材、行政管理及其他經常費用等,機械系得優先分配20%。七、教師授課使用本實驗室主要儀器之管理辦法:(一)申請使用本實驗室主要儀器授課者,限本校之專任及兼任教師。(二)授課時段之保留:(1)供授課用之總時段數,每項儀器每週不得超過六個時段。(2)授課者欲以學期為單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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