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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 篇一: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 关于转发《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 准》的通知 开发区、城东镇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村经济合作社:现将《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镇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开发区城东镇区域范围内的村(居)民房屋拆迁和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拆迁适用海政办发[XX]41号《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 二、拆迁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1、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东部
2、产业新城规划及区镇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分批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2、建立拆迁工作指挥部,负责下达拆迁计划、制定拆迁方案、考核拆迁工作。 3、建立拆迁工作组,具体实施拆迁宣传动员、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移交与拆除拆迁房屋、清理移交宅基地,保证按时拆迁,确保安全稳定。 4、规划建设线负责农民拆迁集中安置居住区的用地规划、洽谈与报批,建设规划及报批,具体负责异地自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以及集中居住区外的下水、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 5、项目服务线负责安置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清障、迁坟、围墙建设、地面附着物的拆除、杆线的迁移以及群众矛盾的处置工作,保证安置房无障碍施工。具体负责集中居住区外的电力
3、、供水配套和临时便道的建设等工作。 6、财政审计线负责拆迁评估,拆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安置房的规划与建设(南通新沿海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安置管理(审核准入对象、填发选房号凭证、制定安置房价格体系、结算安置房款、安置房交付使用、前期物业管理移交等)。 三、补偿政策 1、评估标准:海政办发[XX]41号评估补偿价标准颁布后,区镇按新标准进行评估补偿,按新的安置标准进行安置。新拆迁评估补偿价标准颁布前,已下达拆迁计划,已签订拆迁协议,实行约期拆迁或已签订协议实行返租被拆迁房的,按已签订的拆迁协议实施补偿,并按海开委[XX]32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2、合法面积的确认:严格按
4、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土地面积评估补偿,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不合法面积不予补偿。 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是指拆迁计划下达前经有权部门批准,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载明的面积。没有权属证书的,按批准文件或房屋、土地档案记载的面积确定。超过批准文件的证载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凡没有足额缴纳各项税费,且没有经过正式行政处罚程序缴纳罚款的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不视为 合法面积。临时建筑虽有审批文件,如超过审批临时用地期限,未按规定程序续办建房用地手续并缴纳各项规费的,不视为合法面积。1987年以前的房屋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建房审批手续的,按建房时县规定的
5、可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如不足,按实有面积)或按现行县规定的农民建房可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如不足,按实有面积)就高不就低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土地面积,被拆迁房屋为楼房的,按可批准建筑占地面积的2倍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如不足,按实有面积确认)。 3、区位补偿:异地迁建(含自拆自建、统建代建,下同)安置方式不享受区位价补偿,联排住宅、多层住宅安置方式享受区位价补偿(区位价补偿标准按县统一规定执行)。 四、安置政策 ㈠异地迁建安置办法 1、新长铁路以北、沿海高速公路以西、姚池路以南规划区范围内,除XX年已立项批准的异地迁建单体住宅继续建设外,不再规划新的农民异地迁建单体住宅集中居住区。 2、X
6、X年立项批准的单体住宅一律实行统建代建,不再安排自拆自建。XX年立项批准的统建代建单体住宅安置结束后,如被拆迁人选择异地迁建的,可以在新长铁路以北、沿海高速公路以西、姚池路以南规划范围以外县批准的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就近选择安置地点,实施异地迁建安置。 3、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可以安排农民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可选择异地迁建安置方式安置。 4、异地迁建规划的新宅基地面积超出按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应享受的宅基地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价,标准为110元/平方米。 5、选择异地自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拆除合法建筑面积中实际自建面积部分每平方米缴纳80元小区配套费,超过拆除合法建筑面积20%(含20%,下同
7、)以内的部分补缴200元/平方米,超过20%低于30%(含30%,下同)的部分补缴500元/平方米,超过30%的部分补交1750元/平方米。 原有一个完整宅基地,未建楼房或未经批准建房选择异地自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可建占地面积的倍以内自建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0元缴纳小区配套费,超过可建占地面积倍的20%(含20%)以内部分缴纳200元/平方米,超过20%低于30%(含30%)的部分缴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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