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半私有化(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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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地半私有化”制度小议——兼评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张德元阅读了贺雪峰新著《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我毫不怀疑这是他长期从事农村调查后的认真思考。其核心观点是,若扩大农民地权或干脆将农地私有化,并不能像主流经济学家所讲的那样,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并提高农地的配置效率,结果可能正相反。对于贺雪峰为什么能够得出这个结论,我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我在农村调查中有类似的体会。但是,我认为,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是否或者怎样扩大农民地权,而在于我们正在执行的本就是一个“农地半私有化”制度。“农地半私有化”制度所谓“农地半私有化”制度

2、,就是说这种制度名义上规定农地公有,实际上已经私有或近于私有。根本不存在是否或者怎样扩大农民地权的问题,农民的地权已经相当大了。从法规上看,虽然《宪法》规定农地集体所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已经把农民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农地的承包经营权被赋予农民财产权的性质,“公民财产权不可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的所有权已经被掏空了。从实践中看,农民已经基本上不买集体经济组织的账,且在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贺雪峰和李昌平常讲的“村社”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

3、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第5页共6页基本解体了。农民事实上已经把他们所承包的农地就看成是“自己的”或“我家的”,尽管现行法律禁止农民买卖农地,但是,农民们相互之

4、间私下买卖农地的现象并不鲜见。我想,贺雪峰在农村调查中恐怕对此也有所了解。“农地半私有化”制度之痛其一,从逻辑上看。不是假如继续扩大农民地权,贺雪峰的推理结果可能出现,而是在现行的“农地半私有化”制度下,贺雪峰的推理结果必然出现并且已经出现。贺雪峰给出的理由大体有三条,一是扩大农民地权,农民就更有可能对抗集体经济组织,结果公共事业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更不好办,只要有一个“钉子户”,少数就决定多数了。二是弱势农民极有可能迫于生计而卖掉他们的土地,又不能很好地融入城市,后路又被断了。三是已经进城站住脚的农民,因有稳定的、较高的收入,宁愿把他承包的土地不种,也不愿放弃其土地。我认为,之所以如此,其根本

5、原因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固化”,而现行的这种“农地半私有化”制度就已经能够达到这种“固化”效果了。其二,从制度设计看。由于我们执行的是这样一种“农地半私有化”制度,结果既损失了农地公有化的效率,又损失了农地私有化的效率。我们应该看到,无论是农地公有化,还是农地私有化,都既有它们的弊处,也有它们的好处;并非都全是坏处或全是好处;比如农地公有可以使得公用事业或公共设施建设更好办,农地私有则可以使得土地流转更方便。但是,我们现在执行的这个制度是“不公不私”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

6、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第5页共6页,结果我们就看到了,在村社内部农民们各自为战,农地公有的好处没有发挥;在村社外部,农地不能抵押、不能融资,农地私有的好处也没有很好发挥出来。其

7、三,从执行结果看。我们执行的这样一种“农地半私有化”制度是有隐患的。如前所言,在这种制度下,农民们实际上已经把农地看成“自己的”或“我家的”,尽管现行法律禁止农地买卖,但禁止是禁止不了的,农民们仍然会进行私下的买卖或变相买卖;实际上,所谓土地流转那是我们文人的语言,在农民们看来,流转就是买卖,农民们根本区分不了或不愿意区分什么是流转、什么是买卖。可是这种买卖于法无据,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容易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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