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文化乐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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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文化乐园管理制度  篇一: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制度  梁甫、牙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村农技校的阵地作用,搞好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全村干部、群众文化科技水平,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规划和村情安排教学内工作,确定教师和教学内容,合理安排教学时间认真实施教学计划,收集装订教学资料。  二、教师必须自觉执行党的农民教育政策、法规,遵循成人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员,培养有文化、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新型农民。  三、教学工作要坚持学习文化和学习科技相结合集中教学和

2、个别辅导相结合,理论讲授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教师要吃透教材,提前备课,确定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四、教师上课期间不许早退、会客,不作于教学无关的事,管理好学校财产。为学员学习、实践搞好服务。  五、学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不迟到、不早退,遵守纪律,爱护公物,专心听讲,做好笔记合作业。用所学知识和技术指导生产实践。  篇二:村级文化活动室管理使用制度  村级文化活动室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

3、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村级文化活动室“文化乐民、文化育民、文化富民”的服务功能,根据乡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瓦坊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施意见》,结合我乡农村文化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村级文化活动室(以下简称“文化  室”)是指由行政村村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第三条文化室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

4、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负责对文化室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职能和服务  第五条文化室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农民娱乐等。  第六条文化室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

5、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培养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文化站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县级文广局和乡文化站的指导下,管好农家书屋,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建成全乡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开通留守家庭与外出人员视频窗口。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

6、门,乡及文化站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文化室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室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

7、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文化室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第九条文化室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第十条文化室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室、书刊阅览室、娱乐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文化室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文化室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

8、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村委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乡文化站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室和文化室管理人员,由乡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及文化行政部  门责令其停止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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