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论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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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土地论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篇一: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在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农村城市化现象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征地款分配问题、嫁城女或入赘婿及其所生子女的权利享有问题、城市化农村村民的生活保障问题等各类矛盾纷呈迭出,利益交错碰撞,成为当前城乡结合过程中矛盾的聚集点,继而成为司法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在诸多纠纷中,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得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表现最为突出,由于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

2、大量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探索如何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征收概述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专有的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综观各国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土

3、地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一般认为,土地征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征收权主体的特定性、强制性、补偿性、公共目的性、权属变更性。我认为在上述特点中,补偿性和公共目的性这两个特点是最核心的,因为这是土地征收制度里保护被征收人、防止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力的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所谓补偿性就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公共目的性是指土地征收符合所谓”公共利益的用途“,指征用的行为最终增进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如环境保护、社会安宁、大众健康等。[1]换言之,是指公共利益事业的使用直接或间接增进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4、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公共目的性是土地征收权行使的唯一目的,是地征收权的范围和界限。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不是向农民购买土地,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但必须给予补偿。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农村的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开发区热、旅游开发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收,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但被征收的土地得到  了合理利用了吗?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被征土地并未实现

5、其被征时的目的,至少没有被合理利用。现实中,圈地滥征和征而不用现象普遍存在。因为有些商家意识到了土地市场的升值潜力之大,利用开发各种园区之名为变相圈地之实,进行假投资真炒作。[2]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全国开发区规划总面积已达万平方公里,但圈占的耕地却43%在闲置。大家知道,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更具有双重性质,它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收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生存田越少,加之违法用地和浪费上地资源现象严重,因征收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3]因此,如果不能妥善合理地处理征地后的农民问题,就会给社

6、会稳定带来隐患。[4]近年来涌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和村民待遇纠纷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通过以上农村土地被征收过程中表露的现象,不难看出其存在以下问题:  (一)、土地执法不严  尽管《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31条1款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该法第43条1款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

7、让或者出  [5]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时该法第43条2款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据此,有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执法中,受眼前利益驱动,不惜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钻法律空子,先以低价的农用土地补偿金从农民手中征来地,变成建设用地后再以高过补偿金数倍的价格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工商业,从而获取高差额,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却因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合理补偿而变为“流民”

8、。  (二)、限制对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不严  农民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强制剥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虽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将“公共利益”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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