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6章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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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76章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四摘要:本条例旨在就政府收回土地、设定地役权或权利和行使其他权力以协助地下铁路的建造及营运而作出规定,并就补偿因行使该等权力而造成的损失订定条文。(5)屋宇署署长或地政总署署长作出的决定,指任何工程属预防或补救性质,或指该工程或任何视察或测量工作是合理地需要的,其决定即为最终决定。(6)屋宇署署长或地政总署署长,或在屋宇署署长或地政总署署长授权下行事的任何人,可因应情况所需而进入和再测量曾就其行使第(1)款所载任何权力的土地或建筑物,并可每遇情况需要时就该土地或建筑物行

2、使该等权力。(由1981年第37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第276章 第13条公用设施服务(1)如署长认为对铁路的建造、营运、维修或改善是必须的,署长可向任何气体、电力、水或电讯服务的拥有人或供应商送达通知,着其改动其拥有的或由其维修的任何导线、管线、电缆、喉管、管筒、套管、导管、柱杆或其他器具的路或位置,以及修理因此而受扰的街道路面。(2)第(1)款的通知须─(a)指明该通知所适用的器具,并须列明署长所订的关于改动该等器具的路或位置和修理任何街道路面的规定;(b)规定须进行上述工程

3、的期间;及(c)在不迟于该期间开始前1个月送达拥有人或供应商。第276章 第14条突出物或障碍物的拆除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1)如署长认为对铁路的建造是必须的,署长可给予铁路范围内任何建筑物的拥有人通知,要求该拥有人拆除该通知所描述的附连在或突自该建筑物的任何物体或构筑物。(2)第(1)款的通知可藉将其张贴于该物体或构筑物所附于或所突自的建筑物的显眼部分给予建筑物的拥有人,而如此张贴的通知,须被当作已由该拥有人收到。(3)第(1)款的通知须─(a)描述将予拆除的物体或构筑物;(b)

4、规定须进行拆除工程的期间;(c)在不迟于该期间开始前14天给予该建筑物的拥有人;及(d)述明根据本条例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何人,可向署长送达书面申索。(4)如该建筑物的拥有人不遵从根据第(1)款向其发出的通知行事,则任何由屋宇署署长或地政总署署长为此授权的公职人员,均可带同其认为需要的其他人进入该建筑物及其周围土地,并拆除该通知所描述的物体或构筑物,或安排该等其他人将该物体或构筑物拆除。(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5)根据第(4)款拆除的物体或构筑物,不论其是否在违反任何条例下建造或保存,均须由政府没收而

5、不受任何人的权利规限,并可以屋宇署署长或地政总署署长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6)在本条中,“拥有人”(owner)指根据政府租契持有直接来自政府的土地的人。(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第276章 第15条建筑图则及工程展开的控制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2000年第62号第3条(1)即使《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另有规定,凡建筑事务监督认为任何建筑工程或任何建筑工程的展开,会与建造、维修或改善铁路

6、的任何工程、建议工程或相当可能会进行的工程不相容,或会与铁路的营运不相容,则建筑事务监督可在为避免该不相容情况所需的范围内─(a)拒绝就任何图则给予其批准,或拒绝就该等建筑工程的展开给予同意;(b)撤回其就任何图则所给予的或被当作已就任何图则所给予的批准,或撤回就展开该等建筑工程所给予的同意;(c)对于打椿工程、挖掘工程或地基工程─(i)规定对显示该等工程的图则作出修订;或(ii)在就显示该等工程的图则给予批准时或就该等工程的展开给予同意时施加条件。(2)任何建筑工程如─(a)在违反根据第(1)(a)款作出的拒绝

7、批准或拒绝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或在批准或同意根据第(1)(b)款被撤回之后进行;或(b)并非按照根据第(1)(c)(i)款修订的图则或根据第(1)(c)(ii)款施加的条件而进行,则为施行《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3条,须被当作构成违反该条例。(3)凡建筑事务监督认为任何图则所显示的在某土地上进行的建筑工程,会与建造第1至6期及第8期铁路或建造东区海底隧道的工程、建议工程或相当可能会进行的工程不相容,因而根据第(1)(a)款拒绝就该图则给予其批准,则该土地的拥有人可给予署长书面通知,要求根据本条例收回该土地。

8、(由1978年第66号第3条修订;由1981年第12号第3条修订;由1986年第6号第4条修订)(4)凡已根据第(3)款给予通知,除非该通知被撤回,否则行政长官须于署长收到该通知后1个月内就该土地根据第4(1)条作出命令,而该命令所指明的公告期须为1个月。(由2000年第62号第3条修订)(5)在第(3)款中,“拥有人”(owner)指根据政府租契持有直接来自政府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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