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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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一般程序第一节  立案、不予立案、移送及销案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三节  案件审查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程序第五节  行政处罚决定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第五章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第六章  期间和送达第七章  结案和归档第八章  附则-2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审指南》、《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四川省环

2、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坚持教育与处罚、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相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市环保局核与辐射科负责实施核与辐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案件的调查工作。其职责是:负责核与辐射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文书的送达;对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并配合申请强制执行及复议、诉讼等其他相关工作。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经开区环保分局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工作。其职责是:负

3、责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文书的送达;对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并配合申请强制执行及复议、诉讼等其他相关工作。市环保局法宣科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机构。其职责是:对核与辐射科、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经开区环保分局提交的案件进行审查;承办案审委员会;负责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研究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负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事务。市环保局其它科室(环评、总量、污防应急、农村生态、办公室等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污染防治的监

4、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协助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经开区环保分局以及核与辐射科开展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24-第三条行政处罚实施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标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第四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实行登记制度。由立案部门和审查机构分阶段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内容和结果(含执行情况)全过程。第二章   一般程序第六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四)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

5、证件;(五)查封、扣押;(六)没收违法所得;(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第七条违法行为主体认定:(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依法应当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二)个体工商户无论有无字号均以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主体。(三)在租赁、承包经营活动中,认定环境违法行为人为主体,单纯租用他人场地发生违法行为的,认定承租人为主体。在被决定履行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如限期整改、停业、关闭)期限内发生租赁或承包经营关系的,以租赁、承包合同对相应行政义务的约定认定主体;合同中未作约定的,认定出租人为主体。(四)挂靠经营行为,认定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主体。(五

6、)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因其滥用、超越职权办理手续或作出对出租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承诺,致使承租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认定出租方为主体。第一节立案、不予立案、移送及销案-24-第八条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经开区环保分局以及核与辐射科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以及媒体等披露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事态

7、紧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转移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先行调查取证,后补办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环境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审批书》,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环境行政案件立案决定书》。第九条属于以下情况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及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经开区环保分局将案件材料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一)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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