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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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2008年01月18日15时48分137 主题分类:教科文体 “出版物” “发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

2、八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

3、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禁止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非法进口、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行的其他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四、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四款:“有本条规定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的鉴定由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承担具体的鉴定工作。“  五、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十项修改为:“(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

4、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的,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以及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或者情形的,当事人说明、指认来源,经查证属实的,除没收出

5、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物发行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

6、院《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版物发行,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的发行以及与发行相关的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行为及其管理。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发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

7、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出版行政部门领导。  工商行政、公安、物价、教育、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发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市民的文化需求,制定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规定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要求。第二章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六条本市对出版物的发行、出租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发行许

8、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或者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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