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黑龙江省摄影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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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黑龙江省摄影业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摄影业经营者在服务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摄影业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摄影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438.1-2007)摄影服务规范》、《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118-2001)摄影(照相业)质量标准和服务操作规范》。摄影业各类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店堂醒目处明示,接受消费者监督。第四条摄影业经营者应当实行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黑龙江省摄

2、影行业协会推荐的规范性摄影服务合同文本、照片输出及影像产品制作服务合同文本、婚纱礼服租用服务合同文本、婚庆纪实摄影摄像服务合同文本,规范地在服务合同中写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取片(取件)时间、拍摄方式和其他有关项目,严格按服务合同履行义务,严格保证摄影、照片输出制作的质量。第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推介、展示的样片、样本和样品是为消费者服务的依据,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的样式、规格和质量标准,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产品。经营者应按照打印机制造商提供的照片、多介质影像产品输出质量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相纸、墨水和多介质打印材料。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摄影服务时,不得改变双方事先8约定的拍摄场景和用具及拍摄

3、风格,提供穿着合适、符合卫生标准的服装和饰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照片输出服务时,不得改变双方事先约定的输出照片色彩和相纸品质。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照片装帧服务(照片加框、装册)和制作仿水晶照片、热裱照片、多介质材料影像产品时,不得改变双方事先约定而使用替代材料。在上述服务中,因经营者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按照价款的2倍金额赔偿,有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消费者其他经济损失。双方事先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赔偿。第六条经营者可以提供保值服务,即消费者认为其摄影或者照片输出内容重要的,根据消费者的意愿,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约定,约定保值金额与服务内容。保值服务应在店内明示,供消费者选

4、择。经营者收取消费者保值费不得超过保值金额的百分之三。经营者未按照保值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保值金额予以赔偿。鼓励摄影业经营者办理责任保险,以分散其经营风险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争议。第七条消费者委托经营者底片输出照片,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胶卷、底片损坏或丢失,未约定保值服务的,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整卷胶卷的10倍金额赔偿,有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其他经济损失。第八条经营者承接底片输出照片业务时,应当场验明底片质量状况,并在服务合同中8注明。如底片存在质量问题,但可以使用或部分可以使用,经营者应在消费者签字认可后承接。第九条经营者在承接数码照片输出业务时,应当场

5、验明消费者提供存储介质中存储的照片数量,按照消费者要求的照片输出数量,将电子影像文件进行存储、备份,存储介质原件交还消费者。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存储介质中电子影像文件(原文件)丢失、损坏,未约定保值服务的,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并参照第七条的赔偿计算方式和金额赔偿。第十条经营者在照片输出加工过程中,造成电子影像文件丢失或损坏的,消费者能够提供电子影像文件(原文件),经营者应减免消费者百分之五十的价款,按照原来的照片输出要求进行加工。有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其他经济损失。第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摄影服务时,因经营者责任造成电子影像文件(原文件)、底片丢失、损坏或者发生其他质量问题,由经营者重拍或者

6、退还消费者原价款,并增加赔偿原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有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其他经济损失。第十二条经营者承接摄影业务或者照片输出业务时,应按事先明示的单价和消费者所要求的数量收取价款。经营者在消费者所交价款和所要求数量之外,擅自加拍的电子影像文件、底片和输出的照片,应随同价款内的电子影像文件、底片和输出的照片,一同交付消费者,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允许,不得保存、使用电子影像文件、底片和照片。第十三条8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选片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并规范地在服务合同中写明加选照片的单价和落选电子影像文件、底片、照片的销毁方式等有关主要事项。未与消费者签订选片服务书面合同的

7、,如双方发生有关争议,经营者应当将擅自加拍的电子影像文件、底片和输出的照片全部交付消费者,并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落选的电子影像文件、底片、照片,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取件后一周内以约定的方式销毁(删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消费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取件(制作好的影像产品),经营者应负责保管六个月,并有责任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或者按照消费者的委托办理。在保管期限内,若因经营者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经营者应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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