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2013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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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婚庆礼仪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婚庆礼仪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婚庆礼仪服务,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婚庆、礼仪的主持策划、现场布置,以及提供婚庆设备、技术服务、婚宴等有偿服务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婚庆礼仪消费争议的解决。第四条婚庆礼仪服务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从事婚庆礼仪服务的主持人、摄影摄像师、策划师、化妆师等人员应具备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经营者接受消费者委托时

2、,应提供详细、真实的信息并建立服务档案和承担保密责任。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店堂醒目处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公示牌(表),按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便于接受消费者监督。第八条鼓励经营者制定或做出高于本办法的承诺。经营者制定或做出的高于本办法的承诺等同于合同,应当严格履行。第九条婚庆礼仪服务应当实行签订合同文本和开具服务单据制度。—6—经营者不签订合同文本,不开具服务单据,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婚庆礼仪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婚庆礼仪

3、策划、主持、婚车使用、摄影摄像服务、化妆服务、婚宴和其他约定项目等)、服务费用、权利义务、服务时限、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经营者变更合同约定,须经消费者书面同意,并承担因此而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变更合同的约定,须提前通知经营者,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和书面确认。第十二条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低于合同约定,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婚庆礼仪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双倍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四条婚庆礼仪主持人、策划师未能履行下列义务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一)策划师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与消费者当面商谈仪式流程、细节和未出具相

4、关方案的。(二)主持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婚庆礼仪现场,或者未按约定时间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影响了婚庆礼仪进程的。(三)—6—主持人因生病或不可抗力等意外不能前来主持婚庆礼仪的,应由经营者按照不低于合同约定的价位提早更换主持人并经消费者同意。(四)主持人使用低俗黄色语言主持婚庆礼仪造成不良影响并遭到消费者质疑的。第十五条婚车服务未履行下列义务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一)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款式向消费者提供婚车服务的,应当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相关损失。(二)因经营者原因变更消费者预定车辆的使用时间或者品牌、型号、款式的,应提前15天通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一致。(三)

5、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消费者提供婚车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相关损失的,应当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相关损失。第十六条婚庆礼仪场地服务未履行下列义务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一)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婚庆礼仪场地服务,影响婚庆礼仪进行的,应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二)因经营者原因婚庆礼仪设施、用品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到位,影响婚庆礼仪质量或者进程的,经营者应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第十七条婚宴服务未履行下列义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一)—6—经营者提供的婚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造成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经有关部门鉴定属

6、实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二)经营者提供婚宴服务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档次和数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婚宴,延误婚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四)经营者提供婚宴服务,不得对消费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承担责任:(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并退换定金和尚未发生的费用。(二)因消费者过错造成婚庆礼仪进程或者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三)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由经营者承担的责任。第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婚庆礼仪消

7、费争议,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执行。—6—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印发共印450—6—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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