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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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行内部审计制度  篇一:典当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内部审计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为加强财务的督查审计力度,进一步完善财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一)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全面的对行内财务进行审计。  (二)审计人员要一丝不苟的对财务的账表、账账、账证、账实进行逐步、逐笔审计,审计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往来账目是否清楚,资金流程,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三)审计人员要跟踪审查财务上报的相关资料是否及时准确,并对每次审计结果报董事长和总结理。  二、收到审计  (一)严格审查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收支手续是否齐全。  (二)逐笔审

2、查资金收支的单据签字是否齐备。  (三)审计收支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真实,收支是否合理。  (四)审计收支的流程是否按规定执行。  三、典当业务审计  (一)严格审查典当业务的程序,权限和执行,各项手续的完整程度。  (二)严格审查每笔典当业务的各项资料,要求全面、真实、细致。  (三)严格审查每笔典当资金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计算准确  程度。  (四)按新办法严格审查典当业务范围的比例的符合要求  的程度。  (五)每年度要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  审计。  篇二:典当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旭日

3、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XX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典当行的名称和地点  第四条典当行

4、全称:  第五条地点: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

5、)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九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

6、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十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十一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由以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公司出资额:万元,占总投资额的%。公司出资额:万元,占总投资额的%。出资额:万元,占总投资额的%。出资额: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第十二条典当行各股东按有关部门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典当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股东不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出资额的,除应当向典当行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股东权

7、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出资人为典当行股东,股东享有典当行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典当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典当行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典当行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取得红利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典当行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四)终止清算时,按其出资参加典当行的剩余财产分配;  (五)法律、法规规定

8、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典当行的章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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