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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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育達商業技術學院科技大學差旅費支付辦法88.10.08八十八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90.01.11八十九學年第一學期一月份行政會議通過第二章91.07.10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七月份行政會議修正第四、十五、十七條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章國內差旅費第一條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因公出差報支差旅費補助,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二條因公出差支付費用項目如下:一、因公出差或因公擔任校外勤務者,得支餐費、交通費、住宿費等。二、業務主管從旁督導,趕辦偶發特殊公務,一時不能中斷而誤餐者,得支餐費。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出差,係指下列各項而言:一、奉本校派遣至校外

2、處理公務、開會、參加講習、接受表揚、參加競賽活動者教職員工因公務向他機關接洽者。二、因職務須至校外督導、考察或拓展與校務有關之事務者教職員工帶領學生赴校外參加活動,以及比賽、參觀等。三、其他經奉准公差之情形者教職員工奉派參加校外各種會議及集會者。四、教職員工奉派參加講習或各種技術性師資訓練者。第四條差旅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市外交通費:(一)出差車資之報支,汽車以國光號為準,火車以自強號為準,高鐵以標準車廂為準。如自行開車,得按加油收據及高速公路過路費收據發給,但總計應不超出自強號票價為原則,如兩人以上合開一車,則以一人計。停車費則按實檢據列報。(二)各級人員出差,

3、趕辦限時公事或攜帶笨重或危險物品等,得經核准撘乘公務車或改乘計程車。(三)校長出差可搭乘飛機,其餘各級人員出差須搭乘飛機時,應事先報奉校長核准,但因急要公事,須從外縣市緊急返回者,得於事後補辦核准手續。二、市內交通費:(一)市內外勤,以搭乘公共汽車及台汽客運車為準。(二)如因趕辦急要公事或攜帶大宗笨重物品時,得申請公務車。三、短程公出交通費補助:短程公出係指距離學校六十公里內者,短程公出先獲批准其交通費得按汽車每公里4元,機車每公里2元報支,得支領油費,但配有公務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補助。四、膳雜費:教職員工出差得依規定報支膳雜費,出差時間滿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4、。4五、住宿費:以住宿夜數依差旅費支給標準(如附表)範圍內檢附發票核付,如超出標準則超出部分應自行負擔。第五條教職員工在校內,因公耽誤用餐者,得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由各主辦單位簽准照本辦法標準報領餐費,規定如下:    一、趕辦限時急要公文或其他校內活動而耽誤用餐者。二、參加校內各種會議而耽誤用餐時間者。三、團體參加校外活動,必須發給餐費者。第六條凡出差人員已由主辦單位專備免費宿舍或在交通工具中歇夜者,不得報支住宿費,供膳者不得報支餐費。第七條教職員工奉派代表學校參加講習或技術性師資訓練,該訓練單位召訓文件規定費用,由主管單位事先簽請校長核准辦理。第八條出差期限,自出差起程日起至差竣

5、日止,除因公事阻滯,不能返校者,須取得證明方准按日計支旅費外,其因私事逗留或請假者,概不得支逗留日期之旅費。第九條出差地點距本校六十公里以上或當日不能返校者,得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支給各項旅費,如出差不及上述里程或當日能返校者,概不支給住宿費。第十條出差人員應於銷差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寫「教職員工國內公差返校報告」銷差及「教職員工差旅費報核單」(檢附憑據),併同核准簽呈,依規定報領或報銷費用。第十一條各單位主管對出差人員所填差旅費報核單上之核准文號及時間、地點,應確實審核後方可蓋章,如有不合規定,袒護冒領時,與申請人同負冒領責任。第十二條差勤人員應支領之各種費用,按規定手續由各單位主管

6、及會計室審核轉呈校長核准後,經會計室開製傳票,由出納組一次發給。第二章國外出差旅費第十三條 國外出差係指應國外學校正式邀請或因業務需要出國訪問,並於事前報經校長核准者。出差人員應於銷差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寫「教職員工出國返校報告提要」銷差及「教職員工差旅費報核單」(檢附憑據),併同核准簽呈,依規定報領或報銷費用。本校專任教師、專任研究人員、研究生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發表研究成果、接受表揚或參與會議安排特殊任務,則依本校「參加國際學術性活動出國補助辦法」辦理。第十四條 旅費分為交通費、日支生活費及公費,支付費用項目及標準如下:一、交通費係指乘坐飛機車船者,應以飛機票根及旅行業者代收轉付收據或

7、其他證明文件為原始憑據列報。4(一)本校新聘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如係由國外聘請來校服務者,其交通費得依下列規定報支:1.本國籍教師:由應聘前所在國返台灣單程經濟艙機票一張。2.外國籍教師:依聘期給予一次往返國籍地-台灣經濟艙飛機票一張。(二)除校長可搭乘飛機之商務艙外,其餘人員以搭乘經濟艙為原則。二、日支生活費含住宿費及膳雜費(雜費含市內計程車費、洗衣費、電話費),其費用依下表所定標準支給之:出差地區職稱A區B區說明校長、副校長240220êA區:指日本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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