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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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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 篇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 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建
2、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境外、国外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设[XX]7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浙江省建设厅负责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的登记备案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省后的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省后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应 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
3、期内)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第六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可在浙江省建设厅建设信息网(.cn)上自行下载); (二)外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在浙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
4、托书原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参加公开招投标的,除持招投标所需材料外须出具《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中标后须在15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副本、有关材料及《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到 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登记。 第八条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参加公开招投标的,除持招投标所需材料外须出具《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中标后须在15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副本、有关材料及《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登记。 第九条
5、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对于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等重大项目时,要在《手册》的“地市登记说明”栏中注明,并即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登记、统计和汇总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法定工作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承接业务的业绩登记情况。 第十一条外省进入浙江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出现不良行
6、为的,将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外省进入浙江企业实行项目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与考核。检查与考核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勘察设计质量、诚实守信等方面。对勘察设计项目的检查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同时将考核结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之前各地市发布的有关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的规定和文件同时请及时衔接。 附件:1.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 2.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申请企业:填报日期: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
7、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浙江省建设厅印制 篇二:外省监理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123 外省监理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省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招标代理等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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