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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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2013年12月401.总则1.1为完善债券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满足债券持有人对质押券管理服务的需要,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制定本指引。1.2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定义如下:质押券:指在质押、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债券借贷(双边)、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等业务中形成的质押债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

2、司”)根据质押券质权方或出质、质权双方的委托和授权,提供质押券选择、计算、质押、盯市、调整、置换、解押等服务的行为。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及维护的、用于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系统。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指客户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联网的、用于办理质押券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平台。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质押券管理服务客户:指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机构。402.业务

3、分类2.1质押券管理服务业务分为双边质押类、中央质押类和三方质押类等三大类业务。2.2双边质押类业务指业务标的和质押券均由质押双方一对一协商确定的质押业务,包括质押式回购质押、买断式回购履约保证质押、远期交易履约保证质押、债券双边借贷质押等。2.3中央质押类业务指具有唯一质权方、至少两个以上潜在出质方的质押业务。分为以融资为目的的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以债券借贷为目的中央借贷质押类业务和以结算履约保证为目的的保证金替代类业务等三类。其中,中央融资质押类包括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等。保证金替代类包括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

4、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业务等。中央借贷质押类业务目前尚无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而实际发生的业务。中央质押类业务客户分主质权客户和普通客户两类。主质权客户即某项中央质押类业务的主办方,又称主质权方。普通客户指某项中央质押业务的签约对手方。2.4三方质押类业务指质押双方只就业务标的(如融资金额或债券借贷面额、利率或费用、期限等)协商确定,相应的质押券管理服务委托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办理的业务。目前尚无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而实际发生的三方质押类业务。2.5客户委托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指引2.2、2.3、2.4中所列的任何一项业务或类似业务中

5、形成的质押券管理服务,须事先40确保该项业务本身是相关监管部门准许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所容许办理的,出质、质权双方办理此项业务也是被相关监管部门或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所容许的。3.业务委托与受理3.1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委托和受理3.1.1申请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结算成员,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申请书》(见附件一),明确该双边质押类业务名称及期限。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在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中办理相关注册手续。3.1.2结算成员如需调整、新增、减少或停止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业务品种、期限

6、,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变更申请书》(见附件二),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办理相应手续。3.1.3开通质押券管理服务后,结算成员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办理质押券业务。3.2中央质押类业务主质权方申请及受理3.2.1某一中央质押类业务的主质权方若需开通质押券管理服务功能,应签署《质押券管理服务主质权客户服务协议》(附件三),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质押券管理服务中央质押类业务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四);(2)《质押券管理服务主质权方信息备案卡》(见附件五);(3)中央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40中央

7、结算公司受理并审核材料通过后,办理相应手续。3.2.2开通质押券管理服务后,主质权方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办理质押券业务。3.2.3中央质押类业务的主质权方如需申请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应按照本指引3.1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3.3中央质押类业务签约对手方申请及受理3.3.1某项中央质押类业务的签约对手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中央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委托承诺函》(见附件六)及《质押券管理服务签约对手方信息备案卡》(见附件七)。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办理相关手续。3.3.2主质权方与其签约对手方签署相关协议后,可通过

8、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注册该签约对手方的相关业务资格。3.3.3主质权方若需终止某签约对手方的该项业务资格,可通过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办理注销手续。3.3.4主质权方若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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