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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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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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以下简称试点城镇)。本实施细则先在试点城镇规划建设区里的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内试行,取得经验后在试点城镇规划建设区内实施。第三条对迁入试点城镇人口实行指标、政策双重控制原则,纳入本市人口增长计划和规划管理。第四条凡在试点城镇登记的常住户口人员,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资人员和本市的购房人员外,其他人员均需在试点城镇居住满2年。第五条起步区范围以规

2、划划定的区域为准。凡起步区内的本市常往农业人口均可申请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因起步区建设部分民宅被占用的村庄,可以以建制村为单位进行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登记;因起步区建设部分士地被占用的村庄,共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名额按被占用土地数量与该村庄人口的比例折算。第六条在试点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为其聘用人员申请登记试点城镇常住户口超过l户的,其投资从第2户起,每户按《试行办法》规定投资额的40%计算。在试点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并申请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居,每户不应超过4人(其子女不应超过2人)

3、,每超过l人将按《试行办法》规定投资额的30%追加投资。不满18周岁的人员不能单独申请办理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第七条在试点城镇投资或兴办实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或个人,符合申请登记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其投资中应有按每人不少于《试行办法》规定投资额4%的资金用于建设试点城镇基础设施。第八条投资人员在试点城填的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必须经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合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或评估,并出具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必须设在试点城镇。投资者应与试点城镇人民政府签订有关协议,协议规定的投资期限不得低于5年。第九条本市和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登记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应提供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回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证明。第十条登记审批程序:(一)试点城镇规划建设区内的农业户口人员申请登记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程序: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到镇公安派出所领取、填写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的《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申请登记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由镇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审批。2、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交土地的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到镇公安派出所办理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登记手续。(二)试点城镇规划建设区

5、以外的本区(县)农业户口人员申请登记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程序:l、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填写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的《本区(县)人员申请办理试点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交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同时提供本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已交土地的证明。(1)属购房人员,须提供迁入地购房房产证或购房资金收据,或其它合法的住房证明;(2)属务工人员,须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技术技能证件或证明,以及用工单位出具的务工时间证明;(3)属经商人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影印件)、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两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证明

6、;(4)属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人员,须提供投资5万元以上的投资证明,或由迁入地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安排当地5人以上就业的证明,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影印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投资证明必须为经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合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申请人的《本区(县)人员申请办理试点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审批。2、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持本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已交土地的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登记手续。(三)本市其他区

7、、县人员申请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填写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的《北京市其他区县人员申请办理试点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公安局审批。(四)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登记为本市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按《试行办法》和公安机关现行审批进京户口程序办理。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井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填写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申请办理试点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经迁入地的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审核同意,交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属投资者,必

8、须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经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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