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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
2、区域。 第三条 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北京的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据和体现北京的城市性质。 第四条officiallyestablishedonJuly1,2013,Yibincity,formerlyknownasthebus,integratedoriginalrongzhoubuscompanyinYibincityandMetrobuscompany,formedonlyinYibincityofaState-ownedpublictransportenterprises,thecompanyconsist
3、sofoneortwo,thirdDivision.Integrationofpublictransportservicesisnotyetestablished 北京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反映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首都的特点和风貌。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吸取、借鉴世界城市发展的文明成果,逐步建成现代化的城市。 第五条 城乡经济的发展应当适合本市的性质和特点,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三产业,严格限制耗能多、用水多、运量大、占地大、污染严重的产业。 第六条 严格
4、控制城市特别是市区的发展规模,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镇体系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各项建设事业,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严格节约城市用地,建设节水型、节能型城市。 第八条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 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局)是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5、部门,主管本区、县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规划院领导。officiallyestablishedonJuly1,2013,Yibincity,formerlyknownasthebus,integratedoriginalrongzhoubuscompanyinYibincityandMetrobuscompany,formedonlyinYibincityofaState-ownedpublictransportenterprises,thecompanyconsistsofoneortwo,thirdDiv
6、ision.Integrationofpublictransportservicesisnotyetestablished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业务受区、县规划局领导。 第九条 本市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
7、,依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状况、现状特点等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officiallyestablishedonJuly1,2013,Yibincity,former
8、lyknownasthebus,integratedoriginalrongzhoubuscompanyinYibincityandMetrobuscompany,forme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