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住权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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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居住权的制度价值论居住权的制度价值曾大鹏【摘要】就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定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有诸多之处值得商榷,肯定说的某些支撑理由也尚待反思,尤其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就居住权的体系结构、渊源流变、基本功能、可转让性、权利主体等方面展开历史和逻辑的评析。居住权制度在发挥保障家庭生活秩序的传统功能之外,又能契合意思自由和物尽其用的现代要求,中国民法立法对其应予确认,并且可以从概念、要素和变动三方面进行规范设计。【关键词】居住权;肯定说;否定说;价值;规范  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2002年1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18章以8个条文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并被完整

2、地移植到2002年12月1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之中,2005年10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15章则以12个条文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的规定,但《物权法(草案)(2006年6月6日修改稿)》却一反常态将居住权制度予以删除。与此同时,居住权制度在学者们所提出的系统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有的一直否认之,[1]有的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2]有的则将居住权与用益权、使用权规定在“人役权”专节之下。[3]就居住权制度,仅是立法建议的文本争议之大,由此可见一斑。在民法理论上,学者们也一直意见不一,就其体系结构、历史渊源、可转让性等基本理论问题聚讼纷纭,而这

3、些讨论显然是围绕着居住权的制度价值所展开的。据此,未来中国物权法或民法典中应否规定居住权制度这一问题,尚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一、居住权制度价值的理论争议就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定位,可以将学者们的观点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而肯定说中也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如:第一种观点认为,(1)居住权有利于房屋效用的发挥。(2)居住权是发挥我国家庭职能的要求。(3)居住权是与典权相对应的权利。(4)居住权有利于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4]第二种观点认为,(1)可以满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要。(2)可以体现人民之间互相帮助,互通有无,互相接济的道德风尚。(3)有利于解决我国家庭成员中对房屋的需要。(4)有利于

4、实现对房屋的最大化利用或使用。(5)可以充分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志和心愿。[5]第三种观点认为,(1)保护弱者的权益是社会性居住权的功能。(2)满足人们利用财产形式的多样化的要求是投资性居住权的功能。(3)居住权能更好地体现和贯彻所有人的意志。[6]第四种观点认为,在物权法中确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为,(1)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扶助功职能。(2)完善关于房屋用益物权的立法。[7]在肯定论者,部分学者的研究视角比较独特,比如有的从离婚判决中女性的居住权问题出发,建议物权法规定居住权的一般规则,婚姻法规定居住权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特别具体适用规则,以保障离婚妇女的居住安全;[8]有的则从役权的现代价值出

5、发,虽然否认了我国建立用益权制度的必要性,但认为中国物权法必须规定限制的人役权制度;[9]还有的认为由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疏漏和物权法定原则的采用,居住权在实践中还将承载一些额外的、本应由其他制度所负担的功能,以弥补其他类型的人役权的缺失所导致的立法缺陷。[10]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规定居住权可以满足人们尤其是家庭内的需求、促进房屋利用、完善用益物权体系,并且我国已经有了居住权的司法经验,[11]是居住权肯定论者的主要理由。与此同时,肯定论者的观点遭到了反对者针锋相对的、激烈的批评和质疑,否定说中代表性的如:第一种观点认为,(1)在我国没有人役、地役的二元划分习惯,也没有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

6、的框架体系,单独地移植居住权制度是否可以融入我国的物权体系,是否具备立根的制度环境值得深思。(2)各国规定居住权制度,其历史的和传统的原因要比科学的原因多。我国经济的、历史的、文化的传统背景与日本等国相差无几,是否有必要重新拾起这一古老的、西方特有的、带有诸多缺陷的居住权制度,颇有商榷之处。(3)无论国内或是国外,人们对居住权制度的实际需求和权利愿望都不是很强烈。保留居住权的房屋买卖可由附条件的房屋买卖或抵押贷款替代,遗嘱遗赠设定居住权可由附条件的遗嘱或遗赠所替代,家庭抚养、养老问题越来越多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完成,并且我国婚姻法已规定了一定亲属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的义务,居住权的功能可以

7、而且实际已被其它制度或规范所完成,况且其本身并不是实现这些功能的最佳制度选择。(4)从制度创立的社会成本来看,居住权的立法成本过高,传统的居住权制度丧失了效率效益,居住权人与虚所有权人之间不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制度安排。该学者最后建议借鉴英美法系的“终生地产权”、“租赁地产权”。[12]第二种观点认为,(1)我国住房困难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个别案件中离婚女方的居住问题难以解决的,法院完全可以继续采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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