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

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

ID:10950220

大小:5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9

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  _第1页
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  _第2页
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  _第3页
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  _第4页
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  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摘要]从本质来说,居住权就是权利人对房屋及附属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而不论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而享有的占有和使用权,还是非所有人对该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的占有和使用权,此为居住权的广义概念。所谓的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文章从居住权制度的渊源、建立居住权制度的相关理论依据以及我国具有建立居住权制度的背景条件入手。阐述我国建立居住权具有其可能性。  [关键词]居住权制度;渊源;理论依据;可能性    引言    近年来,居住权在物权法草案中首次被提出以来,受到了学术界人士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他们无论是从居住权的概念

2、定义上进行讨论。还是从居住权的立法方面进行讨论,最终都会回到居住权制度的建立是否有可能性上面来。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探讨一下居住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    一、居住权制度的渊源    居住权制度最早出现在罗马法,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居住权在整个罗马法体系中,属于人役权的一种。在罗马法中,人役权可以归纳为四种: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对奴隶和他人牲畜的劳作权。其中,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对后世的影响最大,而对奴隶和牲畜的劳作权由于具有明显的阶级社会性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后世民法中几乎销声匿迹。由于居住权与使用权和用益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就不得

3、不需要我们对用益权和使用权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否则我们将无法窥见居住权的全貌。  用益权是指在不毁坏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物品并收获孳息的权利。在用益权中。两种主要的权利结合在一起,其中用益权人对物使用的权利是“使用权”,对物利用的权利就是“收益权”。使用权则是指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质使用的权利。罗马法上的居住权是指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属于使用权,但其权利又大于一般的使用权。  罗马法之后的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民法典均认可了居住权制度。《法国民法典》对于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基本上承袭了罗马法人役权和地役权的二元结构,在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

4、变更”中设专编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在德国,居住权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一部分当作住宅予以使用,并具有排除所有权人之效力”的权利(民法典第1093条)。居住权主要用来解决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男方,但女方应对其中的一些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的问题。而且在德国,农民生前把自己的农地转让给继承人,但为了终生在该土地上居住,而设定限制人役权(居住权)的情况也不少。《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澳门民法典》也专门规定了居住权。  可见,居住权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一种重要的物权制度,但在西法东渐时却没有被我国民法所借鉴。    二、居住权制度的建立存在理论

5、依据    (一)市场失灵理论  传统的市场失灵理论,在承认市场竞争可以在某些条件下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同时,认为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性、垄断、收入分配和公共品提供等问题。居住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许多非本市的人群都需要通过买房来实现自己的居住权。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市场化的企业之一,他们的经营行为最重要的是追求利润,企业不可能因为一般老百姓买不起就不把房子卖高价了,除非国家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很多中下阶层的人群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都买不起房子,即使能付得了首付也会为以后的月供而疲惫不堪。由于连带效应,租房的租金也随房价的提高而上涨,买不起房子的人成不了“房奴

6、”,也当上了“租奴”。现实社会当中,很多人是连租房都租不起的,更不用说保障自己的居住权利了。这体现出市场在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上的局限性,因为它不是“慈善机构”,它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的的。它不可能会按照人群的不同收入等级来划定房价。原则上来说,企业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但是社会责任感是企业道德范畴的内容,而没有法律约束;另一方面,企业即使是对社会作出了一定的捐款等慈善工作而体现出了一定的社会责任,那很大情况下也是在其获得极大的利益之后而对于自己的“剥削”行为有所内疚而采取的补偿方式罢了。即使这样,社会的利益还是被损害在先,而且也不会因为企业的“慈悲”而真正得到补偿。幻想不通过

7、制度或法律保障而寄托于企业和市场去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利是完全不可能的。    (二)政府干预理论  政府干预理论是相对于市场失灵而提出来的,斯蒂格利茨与西方其他经济学家一样,认为政府干预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斯蒂格利茨提出了政府的经济职能理论。他认为,政府失灵并不比市场失灵更糟,而且这种失灵是可以被缓解乃至消除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政策,政府干预可带来帕累托改进。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政府职能之一。对于市场中企业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