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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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怀柔区人事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为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8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6项,其中行政处罚6项。u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事局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4.《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第三条:“市、区、县人事局应在接到有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市人事局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

3、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5.《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第四条:“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事局提交下列材料”;第五条:“5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人事局申领《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第六条:“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获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第七条:“举办涉外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向市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市人事局审批”。第九条:“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在组织洽谈会期间,必须如实填写《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单位备案表》,并于洽谈会结束

4、后5日内连同洽谈会组织情况的书面报告交市人事局备案”。第十条:“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凡组织计划未能落实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取消其办会资格”。6、《北京市怀柔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怀柔区人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部分第七条:负责本区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各类人才市场行为。u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10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国务院2004年7月1日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2001年10月1日5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1日6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1998年10月15日7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市政府1998年10月15日8关于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定”方案)区政府2004年12月2日5u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怀柔区人事局行政处罚(共6项)一、无《许可证》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

6、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

7、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4.《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予以处罚:(一)伪造《许可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二)年审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年审,仍继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二、超范围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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