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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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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强制管辖权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 强制管辖权的设立与依据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就《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达成了一致取得了共识。而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谅解协定》的一重大突破就是确认了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案件的强制管辖权,而一般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内,其管辖权的行使必须经当事国的自愿同意。 首先,其第一条中有两款相关的规定,第一款赋予了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并规定其所管辖的范围。第二款则规定了DSU的优先效力,成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制管辖的进一步的法律依据。 其次,《谅解协定》中的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条第四款
2、中均对于“反向协商一致”规则之一重要内容做出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Ifthecomplainingpartysorequests,apanelshallbeestablishedatthelatestattheDSBmeetingfollowingthatatwhichtherequestfirstappearsasanitemontheDSB'sagenda,unlessatthatmeetingtheDSBdecidesbyconsensusnottoestablishapanel.”以及第十六条第四款“……thereportshallbeadoptedataDSBmeet
3、ingunlessapartytothedisputeformallynotifiestheDSBofitsdecisiontoappealortheDSBdecidesbyconsensusnottoadoptthereport.……” 最后,《谅解协定联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中列出了WTO各成员所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这就意味着凡是与WTO协议相关的贸易争端,既不能诉诸国际法院或其它任何国际法庭,也不能任意实施单边报复,而只能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即使是当事成员之一方要实施报复措施,也必须获得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依照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报复规则行事。① 综
4、上,《谅解协定》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对于强制管辖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使WTO强制管辖权有了法律上强有力的支持,对各成员方产生了国际法上的约束,增加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更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 强制管辖权中的“反向协商一致”规则 1、含义与规定 “反向协商一致规则”是WTO《谅解协定》中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在决定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以及授权报复等重大事项时所遵循的决策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在对以上事项进行表决时除非所有有投票权的成员方一致投票表示反对,该事项才会不予通过,换言之即意味着只要有一名成员方对该事项表示同意,则该事项的相关决议就会获得通过。 《谅解协
5、定》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起诉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则最迟应在此请求列入DSB正式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下一次机构会议上成立专家组,除非在那次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不成立专家组;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向各成员散发专家组报告之日起60天内,该报告在DSB会议上应予通过,除非一方争端方正式通知DSB其上诉决定,或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第十七条第十四款规定,上诉机构报告应在向各成员散发后30天内由DSB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请求方提出中止减让和授权报复的请求后,DSB应在合理执行期限结束后30天内,给
6、予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拒绝该请求。② 2、适用条件 根据《谅解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反响协商一致”规则并非贯穿于整个争端解决的过程之中,其只在专家小组的成立、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以及争端当事方的胜诉方请求对败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这四个阶段运用,适用条件如下: 首先,运用于决定专家小组的成立上,其运用的前提条件是争端的一方拒绝进行磋商或者争端的当事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磋商或者当事方虽然已经进行了磋商但无法达成结果。《谅解协定》对磋商程序的期限进行了规定,若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达成磋商的结果,则申请磋商的一方有权向争端解决
7、机构申请设立专家小组。只有在申请提出之后,才可运用“反向协商一致”规则来决定是否设立专家小组。 其次,运用在对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上的前提条件是争端当事方均未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出上诉。若是一方对报告提出了上诉,则在上诉程序完成之前,争端解决机构将不会对该专家小组的报告进行审议。 再次,与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条件相反,“反向协商一致”规则运用在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上是以争端方的任何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出上诉为前提条件。显而易见,只有当争端当事方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时,上诉机构才有可能对该争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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