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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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国生2014年1月18日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

2、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四条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

3、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9—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装备更新、路权保障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

4、,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

5、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单独设立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全省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各种交通方式构成比例和规模、设施和线路布局、车辆配置、信

6、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9—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7、,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九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前提下,鼓励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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