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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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  篇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  (教师厅[XX]3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促进广大教师的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依据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核查。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

2、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四条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3、五条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定期注册: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的;  (二)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4、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身体健康状况暂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三)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逾期未申请定期注册的。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八条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自聘用之日起60日内,申办首次注册。

5、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六)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上述(一)(二)

6、(五)(八)项材料。同时提交中小学或主管部门录用通知。  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改正补齐证明。  第十一条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权限,中小学教师向任教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中小学可以为本校教师集体办理定期注册相关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定期注册申请终止之

7、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不予注册;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注明是否  通过注册,通过注册的注明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同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

8、定期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十六条任教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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