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章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九

第215章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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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15章东区海底隧道条例九摘要:本条例旨在∶批授各项专营权,以建造一条横越东区海港、内设道路和铁路的隧道;敷设一条贯通该隧道的铁路及建造其他铁路工程,并对此等将进行的工程的建造及维修作出规管;令使用隧道的汽车向专营权持有人缴付隧道费,并就汽车使用隧道方面对车辆交通作出规管;使专营权持有人将经营上述铁路的权利移转给地下铁路公司;以及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第215章 第50条为安全理由关闭行车隧道(1)每当为使用行车隧道区的人或受雇于该区内工作的人的安全,为例行维修或为清洁而看来有合理需要关闭或局部关闭行车隧道,道路公司可以,而在运输署署长要求下则必须,将行车隧道关闭或局部关闭,不

2、让公众使用。(2)除非关闭或局部关闭行车隧道是由运输署署长要求的,否则道路公司须随即将关闭事宜通知运输署署长,但如运输署署长在关闭措施实施前已获悉此事而放弃其获通知的权利,则属例外。(由1986年制定)第215章 第51条行车隧道区内的广告宣传(1)道路公司如事先取得运输署署长的书面批准,可按道路公司就收费及其他事宜所厘定的条件,使用或准许使用行车隧道区的任何部分作广告宣传之用。(2)《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Ⅸ部对使用行车隧道区的任何部分作广告宣传之用的事宜,并不适用。(3)除非运输署署长信纳有关广告宣传不会危及使用行车隧道区的人或受雇于该区内工作的人的安全和不妨害车辆通

3、过行车隧道,否则运输署署长不得根据第(1)款给予批准。(由1986年制定)第215章 第52条运输署署长可为视察目的而进入行车隧道(1)运输署署长在道路开始经营日期之后,可无须向道路公司缴付隧道费或其他收费而随时进入行车隧道区,以确定道路公司是否─(a)为使汽车及汽车上的乘客能安全及有效率地通过隧道,以及为行车隧道区内交通的管制及安全,提供足够及能发挥效能的设施;或(b)在其他方面遵从本条例除第Ⅶ部以外的其他条文。(2)道路公司须向运输署署长提供其为施行第(1)款而要求的设施。(由1986年制定)第215章 第53条纪录及资料(1)道路公司须备存以下纪录─(a)整套建造工程的最新图则

4、,而该等图则须包括不时对建造工程作出的所有改动及加建;(b)每个隧道费缴费处开放的时间;(c)使用行车隧道的汽车的数目,并指明该等车辆的种类、通过行车隧道的方向,以及提供有关的连续及累积数字;(d)所收隧道费的款额及所发出的隧道费代用券(如有的话)的数量和价格;(e)隧道区内所有交通意外及交通停顿事故;(f)与行车隧道的运作相关而雇用的人员,包括雇用性质、地点及时间的详情;(g)根据第43条订立的规例订明的其他纪录。(2)道路公司须准许运输署署长查阅、审查及复制所有此等纪录、任何隧道费代用券及与之相关而由道路公司备存的帐目,并须提供由运输署署长不时要求以进行该等查阅、审查或复制的设施

5、。(3)为使运输署署长能确定道路公司有否或会否为履行其在本部、第Ⅳ部或第Ⅸ部或根据第43条而订立的任何规例下的义务而作出任何安排,道路公司须应运输署署长的请求,立刻将有关履行该等义务的资料(包括运输署署长所要求的与道路公司的组织有关的资料)提交运输署署长。(由1986年制定)第215章 第54条订定附例的权力(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道路公司可就下列所有或任何事宜订立附例─(a)行车隧道区内的秩序及安全、公共生,以及防止及减少在行车隧道区内发生妨扰事故;(b)行车隧道区内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c)对行车隧道区的行车速度的规管;(d)对可使用行车隧道区的车辆的类型、大小、状况及负

6、载的规管;(e)对车辆在行车隧道区内使用灯光、响号、警报器及其他装备的规管;(f)对任何令人厌恶、有害或危险的货品运入或运经行车隧道区的规管及防止;(g)就行车隧道的使用而收取隧道费;(ga)对自动收费设施的使用的规管;(由1993年第49号第2条增补)(h)就行车隧道的使用而购买、发出及收取隧道费代用券;(i)对在行车隧道区内引起阻塞的任何车辆或物件的拖走或移走,并就该等车辆或物件的拖走或移走、存放、扣留或维修而征收收费;(j)保护道路公司所拥有或掌管的任何财产免受损坏或损害;(k)道路公司为行车隧道区内及引道上的交通管制、限制及安全而提供的人员的雇用及编制;(l)规限公众驾驶汽车

7、通过行车隧道区的任何其他条件;及(m)与行车隧道区的管制、经营及管理有关而有需要或适宜作出规定的任何其他事宜。(2)根据第(1)款所订立的任何附例,凡规定可为某项目的而发出许可证,该附例亦可订明就该许可证而须缴付的费用。(3)根据第(1)款所订立的所有附例,均须经立法局批准。(4)任何根据第(1)款订立的附例,可订定违反该等附例所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并可就之而订定不超过$2000罚款的罚则。(5)道路公司须安排将根据本条订立的所有附例的印本,存放在道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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