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破产隔离制度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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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破产隔离制度实务  篇一:论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与公示制度  论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与公示制度  【中文摘要: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根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信托公示制度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由于法律文化之差异,信托制度在法律移植中的融合问题并未得到很好解决。本文拟阐释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与公示制度,以期在信托制度中国本土化进程中就具体内容和程序提出相应完善的建议。】  【Abstract:thebankruptcyisolationoftrustpropertyisdeeprootedintheindependenceoftrustpropertywh

2、ilethetrustpublicitysystemistheprerequisiteandguaranteeoftheindependenceoftrustproperty.Theintegrationproblemoftrustsystemisnotwhollysolvedduetoinculturalandlegaldifferences.Thispaperendeavorstoillustratethebankruptcyisolationandpublicitysystemwiththepurposeofputtingforthfruitfulsuggestionsc

3、oncerningthecontentsandproceduresofthelocalizationofthetrustsysteminChina.】  【关键词: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公示】  【Keywords:TrustProperty;theFunctionofBankruptcyIsolation;Publicity】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作为衡平法最伟大的创造之一,经过了数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一系列自身的理念和制度架构,然而,作为移植大陆法系的舶来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的实现仍然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如信托财产地位、范围不明,公示机关

4、难以确认等。为使破产隔离功能得以顺利实现,本文试图对我国信托公示制度进行一定的前瞻设计,提出符合中国现状的具体操作模式。  一、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之分析  信托财产破产隔离是指在委托人或受托人支付不能或破产时,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受益,可以对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普通债权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之功能即在于将信托财产脱离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因其他财产所引起的财产事务,从而使之保持独立性,以保证信托目的得以实现的一种保障制度。完整的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应当包括: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破产、与受托人破产、与受益人破产三方面的风险隔离。  第一,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财产的独立

5、性。  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根据该条规定,当委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可分为四种情况:1、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2、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3、委托人是共同受益人的;4、受益人是他人的。在上述几种情况下,

6、只有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关系都继续存继,不因委托人的死亡或破产而被撤销。可见,除委托人保留某些权利的个别情况以外,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能已脱离并独立于委托人之外,委托人不能再以任何信托法和信托契约之外的理由就该信托财产主张权利,这就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之间的风险隔离。  第二,信托财产相对于受托人财产的独立性  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

7、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可见,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但不能享有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虽取得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处分权利,但受限于信托目的,不得对其绝对占有、使用和处分。  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由此条款可得出结论:其一,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信托财产也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而成为受托人的遗产被继承,信托财产对于受托人而言具有非继承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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