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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2018年佛冈县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18年佛冈县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解决我县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强畜禽养殖业规范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权益,结合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维护稳定的原则,综合运用鼓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补助等手段,采取关闭、搬迁等措施,开展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整治,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有效降低畜禽规模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为佛冈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面建设美丽佛冈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2、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6〕62号)和县政府《关于
3、印发佛冈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2016〕6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冈县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关于印发佛冈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30号)、《关于印发2017年佛冈县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7〕25号)、《关于印发佛冈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1〕46号)、关于印发《佛冈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委办〔2017〕78号)。三、清理整治目标今年11月30日前依法关闭、搬迁全县禁养区内规模
4、化畜禽养殖场,全面整治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要加强治理,完善污染处理设施,确保有效降低畜禽规模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四、工作任务(一)明确清理整治范围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一是禁养区、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参照上述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二是《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并启动潖江河和烟岭河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应急工作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12号)中排
5、查出来规定关停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二)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对在禁养区范围内和按照《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并启动潖江河和烟岭河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应急工作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12号)中排查出来规定的关停和搬迁项目中自愿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补偿。拆迁补贴原则和标准:对在2018年8月30日前与所在镇政府签订《佛冈县畜禽养殖场自愿拆迁协议书》,并在2018年11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全部拆迁工作的畜禽养殖场,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范围为畜禽养殖栏舍,其他设施如仓库、宿舍、办公楼等不列入补贴范围;畜禽养殖栏舍计算面积以滴水线内为准
6、。补贴标准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停并自行拆迁的养殖场按畜场栏舍面积100元/M2、禽场栏舍面积15元/M2的标准予以补贴,拆迁费用由养殖户自理;自行关停但需要镇政府组织拆迁的养殖场,按畜场栏舍面积50元/M2、禽场栏舍面积10元/M2的标准予以补贴养殖户,同时由县财政对各镇政府按畜场栏舍面积30元/M2、禽场栏舍面积5元/M2的标准补贴拆迁费用。该补贴标准适用于按规定时间内自行拆迁的禁养区养殖场。对违反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三)限养区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分类整治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做好畜禽养殖登记备案,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要经过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向县环保部门办理排
8、污申报登记,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对违反规定,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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