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娲,创立父系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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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娲,创立父系婚姻制度  篇一:婚姻制度的演变  婚姻制度的演变  男女两性结合,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前提,人口的世代更替,总是在性结合形式中实现,性行为对种的蕃衍和体质优劣的直接影响,人类在长期社会交往实践中,逐渐有所觉察和认识,因此在自然淘汰的选择原则下,婚姻行为规范得以慢慢形成和日益完善,由此产生的各种婚姻制度,为人口再生产提供了社会的保证。  人类初始,生产力低下,只能赖原始群的集体力量,在极其艰难的自然条件下求得生存。“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

2、所谓婚姻和家庭,只有杂乱的性交关系,“长幼侪居”,“男女杂游”,两性关系不受任何约束,既无年龄和行辈的婚配限制,也无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的界分,异性之间均可任意选择作为发生性行为的对象。  杂乱性交历经了相当漫长的阶段,随着原始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化,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按年龄、性别或体质强弱不同而分工的劳动组合,行辈男女间也会因生理条件的悬殊,产生微妙的性心理变化,原先祖先与子孙、双亲与子女间的两性关系逐渐遭到排斥,慢慢形成了只在同一群体的兄弟姊妹或从兄弟姊妹间两性结合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排除

3、直系血亲间的性关系,只按世代划分的血缘群婚,在中国的古代神话传说中每每可见。  如传说三皇时代女蜗与伏羲的行辈婚,他们原是一对兄妹,《春秋世谱》云:“华胥生男子为伏羲,女子为女蜗。”《独异志》卷下描述了这对兄妹为婚的经过:  昔宇宙初开之时,只有女蜗兄妹二人在昆仑山,而天下未有人民,议以为夫妻,又自羞耻,兄即与妹上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而烟悉合;若不,使烟散。于烟悉合,其妹即来就兄,乃结草为扇,以障其面。  这对兄妹交媾之前和之中的矫揉做作当然属于文明人的构想,在那个时代行辈婚却是

4、天经地义的。据说“伏羲鳞身,女蜗蛇躯”,在两汉至魏晋南北朝的画像石和帛画里,两人通常被绘成人面蛇身交尾的男女形象。有意思的是,山东嘉祥县武氏石室有这样一幅画像石,伏羲和女蜗蛇尾纠结,面各相背;两人之间,又有男女小人一对,蛇躯交合,面部相向。两辈间的婚媾互不妨碍,恰是一幅血缘家族的行辈婚画面。  又如《搜神记》卷十四记了两则故事,一则是“昔高阳氏有同产而为夫妇”,是说兄妹双胞胎后来结为夫妇。一则记高辛氏的少女“解去衣裳,为仆竖之结,著独力之衣,随盘瓠升山入谷,止于石室之中”,“盖经三年,产六男六女;盘

5、瓠死后,自相配偶,因为夫妇。”也是说的兄妹之间血缘通婚。  台湾高山族有这样一则传说:很久以前,大陆上一对兄妹,为了追寻太阳,漂泊到台湾岛上。岛上毫无人迹,为了繁衍后代,天神暗示他们结为夫妇,可是哥哥不同意。妹妹只好想了个法子,哄骗哥哥,说给哥哥找到一个对象,请他晚上去相会。晚上,妹妹在脸上画满黑色花纹,到相会地点等候哥哥。哥哥来后竟认不出自己的妹妹。于是两人行交合之欢,繁衍了后代。从此,高山族少女婚前都要纹面。  这则故事与伏羲女蜗兄妹为婚颇相类似,表明在人类婚姻史上,行辈间的血缘婚确曾作为最早产

6、生的一种婚姻制度,普遍流行过。文献有谓伏羲“制嫁娶之礼”,女娲“因置昏姻”,正是视这种血缘家族的行辈婚为人类社会最先确立的婚姻制度。  这种基于同一血缘群体内部按行辈婚而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子息的生身父亲是难以确定的,血统只能从母亲方面确认,因而属于内婚制的母系血缘家族。行辈婚仍是一种近亲婚配,从优生学而言,近亲生育的后代往往会出现智力痴呆、先天畸形、过早夭折等症状,故这一时期人口的素质低下,人口的增长速度也比较缓慢。  随着人类交往视野的扩大,不同血缘家族间男女的性行为渐有发生。神话传说有“郊野

7、受孕”的故事,如:  少典妃安登游于华阳,有神龙首感之于常羊,生神子,??是为神农。(《春秋元命苞》)黄帝轩辕氏,母曰附宝,见大电绕北斗枢星,光照郊野,感而孕。二十五月而生帝于寿丘,弱而能言,龙颜。(《今本竹书纪年》)  瑶光之星,贯月如虹,感女枢幽房之宫,生颛顼于若水。(《初学记》卷九引《帝王世纪》)  鲧娶于有莘氏之女,名曰女嬉,年壮未孳,嬉于砥山,得薏苡而吞之,意若为人所感,因而妊孕,剖胁而产高密。(《吴越春秋·越王无余外传》)  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

8、生子,以为不祥,弃之隘巷,??因名曰弃。弃为儿时,屹如巨人之志。(《史记·周本纪》)  不同血缘家族的男女在野外的媾合交欢,曾为一时的社会行为规范所不容,因秘事而神化之。但远缘交合的后代,如黄帝“弱而能言,龙颜”,弃强壮如“巨人”,他们先天的体质和智力,等于用优生的事实对血缘家族的行辈婚作了否定,在自然选择法则面前,人们最终还是向限制和排斥近亲血缘婚配迈出了最可贵的一步。  血缘婚向非血缘婚的转化,使母系血缘集团具有了氏族的性质,成为当时社会中一个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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