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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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法,诉讼制度  篇一: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  摘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本文将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进行比较,找出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的特点,借鉴两大法系的优良之处,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主

3、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的差异:  (一)审判机关: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审理的依据: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

4、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诉讼程序的方式: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通常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四)法庭组织: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合议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多;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用独任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少。  一、庭审制度比较  (一)大陆法系的庭审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在庭审方式上一个突出的特色是实行职权制(职权主义,纠问式审判),也就是讯问式。其含义主要是:法官是整个审理过程的主导者,对于诉讼的进行以及证据的调查以法院为主,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姿态出现。如证据的搜集、审查、庭审过程的安排,甚至诉讼请求

5、的内容等等,法官都有权加以干预。  这种职权制起源于罗马帝国,特别是西欧中世纪宗教法庭所实行的纠问式程序,这种程序制定反映了封建专制、专横和国家主义的特色。尽管后来启蒙运动思想家对它进行了有力的抨击,但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和法官扮演主角的习惯和传统仍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批判地继承下来。一直到了近现代,很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在诉讼中往往是把职权制与抗辩制结合起来使用。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传统的庭审制度在经历了结构性的变革后,已基本上由以法院对诉讼运行的职权干涉为特点的职权主义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制度,这在所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都是一样的,这种现象说明,民事诉讼

6、制度是与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的。  (二)英美法系的庭审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的是抗辩制(即当事人主义),主要指:庭审过程要求法官、律师、检察官、当事人和陪审团一起在法庭上集中进行诉讼活动。这种抗辩制诉讼的特色在于:  1.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他们的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辞和表演。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经验、辩才、技巧及策略将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因而,这种制度对律师要求也很高,有人称之为高度专业化的“决斗”,我们由此也不会奇怪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业那么发达。  2.判例所依据的“事实”,实际上是诉讼各方证据上的强弱、多寡(提出己方证据,否定对方证据)。

7、而不真正在于客观事实本身,同时法官也把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当事人双方。  3、抗辩制下法官的角色特征与职权制明显不同。首先,更强调和注意保持司法机关或法官的中立地位。这种中立既是指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保持不偏不倚,更重要的是指在定位上法院是国家(或政权)与人民之间的仲裁者。其次,与上一特征密切相关的是司法的消极性质。如,法院裁判所依靠的事实来源于当事人,法院只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以真伪为根据进行取舍。当事人没提交法院的事项,法院不得受理,对受理的案件,法院能裁判的事项也限于当事人诉求的范围内,诉讼程序和其他辅助性程序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主动发动。证据搜集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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