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的财产-法律制度中的动物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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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的财产:法律制度中的动物新定位摘要非人类的动物是否能够拥有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是否能够作为第四类财产在动物保护法学研究领域是一个新兴的课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一旦活的财产从其他类的财产中分离出来,那么一个新的法学领域将会产生,而在这个法学领域的演进中,至少某一些动物会获得法律上的权利,从而使动物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动物法物权法学动物权利    人类对于合法获得的财产在占有、所有、使用和保护上享有权利。这个观点被认为是正确的,它于人类文明开创以来便一直存在着。然而如果一些事物、一些资产的利益并不取决于所有者,那又会怎样呢?这便引起了不同于通常的个体与个别人或者是个别人与人类社会

2、的冲突,并且这些冲突通常会与法律相抗衡。就财产而言,这并不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这类问题只出现在特殊财产分类中,即活的财产。  只有活着的实体才能享有权益。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美国的法律制度一直试图找出一种最优的方法,用于解决个人财产分类中关于动物这一子集的问题。它最初体现在国家层面,即国家通过了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规定个人财产属性的法律范围就被拉伸至能包容下这类特殊的财产,但这种做法并不恰当。举例来说,现实中许多人对宠物都附加上了个人的情感和价值,但就现行的法律来看,对财产损害的评估主要是从该财产的市场公证价值方面做出,这就使得在公众期望和财产法律法规之间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断

3、裂带。为了解决该问题以及许多其他的问题,现在是时候承认活的财产这一新的分类了。  本文的论述是以动物存续于财产地位上为前提,并且这个前提在道德上是被认可的。同时我们也要承认,如果赋予了动物某种地位,必然意味着人类的一些法律权利将会受到限制。智慧文明的社会在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常常会削弱一些法律权利来为新生的法律权利让道。  美国反虐待动物法规定,不论是野生动物还是家养动物,都应该受到保护。但本文仅仅致力于对家养动物的相关权益研究,或许日后笔者会对物权法领域中野生动物的法律权利展开研究。  下文中,“所有权”(ownership)一词将用于描述人类与其所有的动物之间的普遍关系。有人认为“所

4、有权”并不适用于这里,因为这些人考虑到,使用该词就意味着人类比较动物而言有更高的地位,他们完全控制和管理动物,另有人建议将“所有权”一词用“长期保护人”(termguardian)一词替换。用于人类与动物之间的“所有权”这一概念是有利有弊的,当二者之间呈现出相互尊重的关系时,使用该词是无伤大雅的;反之,若这层关系是不公平的,那么使用该词便会出现问题。本文中,笔者对传统的“所有权”一词的使用会更为中立和无倾向性。  一、第四类新型财产类别的主要内容(在有限的范围内做大致的界定)  (一)生物(livingbEings)  为了便于道德上或法律上的商讨,一些人多次尝试界定相关动物群体。大多

5、数的界定行为都是比较于人类特征所做出的。例如,某些动物能够自我认知、或有自我意识、或有自己的语言、或能使用工具、或能感觉疼痛。而正因为动物的以上特征,才可能会引起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法律权利能否扩大范围,将动物的权利纳入进来?在此笔者会寻求一种与其他学者不同的且更为基本的方法来分析此问题。对于众生来说,他们有着最显著地共同点,那就是生存。每一物种都有它们显而易见的能力,比如有意识、有感觉、有自我认知能力,对于各个种群的动物来说,现在最重要的是决定那种权利是动物最值得享有的。然而就将动物纳入活的财产这一类别的最初思考来看,考虑动物的能力因素并不是非常必要。虽然“活着的”一词的适用范围非常

6、广泛,但对“活的财产”的首要限制是“财产”一词。作为人类财产的生物是生活在与人类有关系的动物族群中,它们应该是被某人明确的拥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排除他人对这种生物的权利。一些生物生活在人类所有的土地之上,但并不能说动物生存在哪块土地上哪块土地的所有人就对该动物享有所有权,从而达到排除他人对动物的权利。自然生态体系中的野生动物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虽然政府声称,他们有权控制野生动物,但他们不能占有野生动物,不能成为野生动物的所有人。至少就目前看来,国家不拥有这些野生动物,对它们的控制也很小,并对它们的生存状态好坏也几乎没什么责任。但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在某些权益上是相同的,因此就得出了一个

7、它们所共同的法律权利基础,如果我们要承认这些相关权益,那么就需要在它们所处的不同法律环境下做不同的分析。例如,当动物不属于人类所有时,我们对动物的生存空间、人类对动物的注意义务的定义就会与平常不一样。  (二)符合实际的限制(PracticalLimitations)  在现实中,运用于实际的大量的活的财产是被排除在我们的思考范围之外的。自古以来,植物的法律权利几乎没有被人类考虑到,植物是生物中的一类是显而易见的,但植物是否有法律权利这一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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