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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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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篇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X年11月1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
2、度工作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XX]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
3、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 (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
4、证书。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监督员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检查地区的情况,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条件、程序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和奖励扶助资金专户运行情况; (四)委托发放机构的奖励扶助金发放管理情况; (五)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 (六)该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
5、问题,以及广大农民的诉求。 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并提出质询; (二)查阅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提出并听取各级干部和农民的意见; (四)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需要立即向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报告的,可以专题报告; (五)监督员根据被监督检查地区的情况,可以建议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对被监督检查地区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监督员开展监
6、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汇报被监督检查地区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工作情况; (二)不得与被监督检查地区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检查地区任何形式的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监督检查地区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监督检查工作之机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四)未经许可不得向被监督检查的地区和其他部门透露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五)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监督员履行检查公务时,实行回避。回避由监督员本人或被检查人提出
7、,由该检查组的负责人决定。检查组负责人的回避由派出该检查组的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决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衡量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对在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上一级人口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对奖励扶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
8、位的地区,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将停拨省级补助资金;没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由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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