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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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间借贷制度  篇一:个人借款管理制度  个人借款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借款管理制度,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使公司财务报表上反  映的费用和利润精确,避免公司的资金损失和沉淀,特作此规定。借款条件  公司员工在处理业务往来、采购物资、出差、参加会议等各种业务时,经  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经理签批后,可暂时向公司借款。  借款原则  实行“前清后借,前不清后不借”原则,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特批方可借  款。  借款程序  借款单需填列借款人、借款部门、借款事由、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  日期等内容;  借款单由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后,出纳员方可  办理款项支

2、付;  还款期限  经办人的结算时间为五天(从借款日算起,如遇休息日可顺延)。  借款人处理完业务回公司后五天内,必须到财务中心报销,冲抵借款。  差旅费报销应于出差返回后四日内办理。  备用金借款结算时间为一月。  冲销原借款的费用报销及款项支付,应在填制凭证时注明“冲销借款”。财  务人员应认真核对开支内容与原借款单上注明的用途是否相符,如不符,有权拒绝支付。  财务监督  财务每月底应根据员工欠款情况,列出明细,报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并  发出催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限期到财务中心结算,逾期仍未报销者,则由财务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计算罚息,并在工资中扣缴。  篇二:关于民间借贷

3、的法律规定(3000字)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

4、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

5、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

6、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

7、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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