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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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为保障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居民委员会、村

2、民委员会等名称;  (三)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场镇、自然村、区片等名称;  (四)公路、铁路、机场、隧道、车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五)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名称。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交通、文化、质量技术监督、档案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名档案管理由市民

3、政部门统一指导,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  第六条地名命名除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和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用字规范,含义健康;  (二)城区内及其他一个区(市)县内的道路、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和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三)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一般应以乡(镇)人民

4、政府及村民委员会驻地命名;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名称,一般应以所管辖范围内的街、巷名命名;  (四)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的命名应符合公布的建筑物的命名标准。  第七条重要的地名规划、命名应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地名更名除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以及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现状不相适应的地名,应当更名。  第九条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应当注销。  第十条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

5、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涉及两个以上区(市)县的,由相关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区(市)县人民政府联名上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境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城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名称,由计划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立项报告后,告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区住宅小区道路名称,由计划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后,告

6、知工程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五)其他区(市)县的城镇道路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六)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名称,由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公布的命名标准命名,在批准立项之日起15日内,城区的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区(市)县的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由市、区(市)县专业部门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八)地名注销参照地名命

7、名、更名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自受理地名申报或告知之日起,对城市道路、桥梁应在15个工作日内(除需要广泛征求意见的外)作出审批、报批的决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各类地名,应当自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或者更改地名。  第三章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三条按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经审核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四条标准地名由市或区(市)县民政部门公告。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广

8、播、电视、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使用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  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开工时,对外公布应使用正式命名的名称。  第十六条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和专业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标准化地名录、地名志等出版物,其他部门不得编纂。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在出版发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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