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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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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诉讼制度研究 篇一:(吴庆宝)票据金融案件讲座简稿 票据金融案件裁判原理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讲座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吴庆宝 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高级法官 (XX年1月-201年12月) 第一节票据法几个主要问题 第二节票据权利纠纷案件的裁判规范 第一节票据法几个主要问题 一、票据法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关于票据属性的认识 国内外的票据法均强调票据的文义性、无因性,同时我国票据法非常强调要具有基础法律关系。要考虑到票据的主要功能是支付功能,那么票据本身就必须具有流通性功能。不论票据是金融机构签发还是由公司、经营者签发,均应当符
2、合法律规定的外观形式要件,即不能涂改也不能伪造、变造,要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功能就要考虑到有些情况下会与基础法律关系相冲突。我曾经参加过中国工商银行在上海举行的票据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提出了要与国际接轨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的范围内会使票据脱离基础法律关系的束缚,换句话说,有一些金融票据可能是根据企业、公司等经营者的要求由金融机构签发,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转让、买卖等,能够做到这一点需要具备这么几个基本条件: 1、申请签发票据的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比较强,因签发票据而产生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2、如同银行给予
3、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一样,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使用这些额度,能够增加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3、银行签发此类票据实际带有企业的融资性质,应当由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式,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几率。 4、申请签发票据的企业,应当具有较强的还债能力,能够与金融机构起到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作用,分别达到各自的经济目的。 我们所讲的票据就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还是要强调应当具备真实的基础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不能够签发流通融资性的金融票据。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撇开经济关系的发展过程一味的追根溯源,就可能会搞乱已经形成的经济方式方法,特别是经济秩序。应当允许一定条件下和一定程度上不去
4、追究基础合同关系,允许按照市场规律来看待他们之间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例如,无论是借贷法律关系还是存单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在认定法律关系上,我们只追到前一手,而不是一味的追到前三手五手或者追到最源头。其目的是为了适当的保持经济关系的稳定,同时也是为了人民法院处理案件上的便利,即应当注重法律关系的时效性,也应当注重不同法律关系以及不同当事人之间所结成法律关系的,彼此之间的距离。 在这里要举一个案件,某公司业务员持一张汇票到山东日照购买商品,山东卖方在没有与买方达成买卖关系的情况下,要求检验票据的真实性,随即将承兑汇票拿走,并要伪造持票人的签字盖章,试图贴现该票据,这里要指出
5、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既然没有形成真实的法律关系,就不可能产生票据的转让和贴现的问题。卖方无视票据法的规定,无视买方的利益要求,试图将票据项下的权利据为己有,其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在后果上也确实造成了买方的经济损失,买方当然有权提出停止加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二)如何理解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如果单纯的从票据票面来分析,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签发票据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这是最基本的,原则上讲应当是不变的,然而由于我们更加注重票据的流通性功能,因为只有票据不断的流通才能体现出市场的活跃,当事人之间经济法律关系的繁荣。如果仅仅是一对一的支付方法,这势必大大削弱建立票据
6、制度的初衷,如果票据的利用效率低下,似乎使得票据功能下降,这一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已经不大。整个票据流通环节应当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缺乏真实法律关系或者缺乏相应的支付对价的,都将成为重新划分法律责任的情况和条件,一旦票据流通过程中,出现了变造、伪造、涂改票据的情形,也将使得票据的法律责任问题变得复杂。特别是票据受让人也就是票据持有人利益如何维护,就成了票据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当然,我们还要根据票据流通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情况,适当考虑发票行、兑付行以及第一手持票人的合理利益。有这样两个案例需要加以说明。 案件一,某公司从银行申请开出三张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其经营活动
7、,然而票据到期后,企业并无能力归还三张票据项下的款项,于是企业与银行达成了融资协议,并由企业提供担保。在这样一起案件中,显然在撇开双方当事人形成的融资法律关系,一味的查找开出票据时是否形成基础合同关系的真实性问题已经意义不大,既然当事人之间后来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并将原有的开出票据的法律关系做了相应调整,就没有必要再去审查所谓的基础合同关系。 案例二,某电器公司欲向四川长虹购买电视机,于是从银行申请开出若干次、若干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因电器公司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未能全部还清银行开出承兑汇票项下的余额,被起诉到法院,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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