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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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相关规范  篇一:XX年建筑工程常用标准规范清单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清单(XX)  篇二: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我国目前使用的《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主席令第91号  2、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

2、、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七条  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6、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九条  7、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4、件。  ★8、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9、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10、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11、第十九条建筑工

5、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12、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6、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3、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六条  ★14、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

7、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5、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八条  ★★1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  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

8、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二十九条  17、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18、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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