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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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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关系的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摘要]实际审计委托人被虚置的直线型审计关系是审计质量低下的根本原因,应建立委托人—代理人共担风险的契约机制和独立审计的委托—付费分离制度,以保证审计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关键词]审计质量;审计关系;制度安排审计质量一直是审计研究的核心问题,而近两年来一系列的财务造假及伴随而来的审计失败对审计职业的公信力构成极大的威胁,并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笔者试图通过对审计关系的剖析,对审计质量低下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探讨,以期改善目前的状况。 一、审计关系的理论模式
2、及其缺陷 现代审计关系的逻辑起点在于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有限性,企业所有者逐渐淡出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委托专门人员去经营管理自己的财产,这样就产生了一种财产的委托—代理关系。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财产的经营者是代理人或受托人。负责经营管理的人所经管的财产资金并非自己所有,而是委托人所有;而代理人对这些财产资金负有经营管理的责任,这种责任被称为受托经济责任。受托经济责任不仅要求经营者要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而且要使其最大限度的增值。通常为了确定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财产所有者要求经
3、营者定期对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报告,由于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距离感,以及所有者自身专业能力的限制,所以并不能识别经营者报告的真实性,这样就产生了对审计的需要。 在审计活动中有三方面的关系人,包括审计委托人(通常是财产的所有者),被审计人(通常是财产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审计人(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其关系可以描述为:审计委托人(所有者)委托被审计人(经营管理者)管理其财产,被审计人经营管理所有者的财产并定期报告财产管理情况,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审计活动的基础关系;审计委托人委托审计人员审计被审计人员以确定其受托经
4、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人员要按照审计契约的规定报告审计情况;审计人员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对被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以确立或解脱被审计人的受托责任,被审计人要向审计人员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审计资料。在这种主流的审计关系论中,体现了两种委托代理关系,表现在:在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存在着财产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所蕴涵的受托经济责任最终导致了审计的产生,同时在财产所有者和审计人之间也存在着监督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赋予了审计人代理监督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受托监督。也就是说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
5、不仅将经营权交给了经营者,同时由于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又将监督权交给了审计人员。在受托管理的情况下,所有者可以通过委托审计人员进行专业审查的方式对经营者的受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那么所有者又如何确定审计人员的监督效用呢?在审计关系中并没有体现如何确定或解除审计人员的这种受托监督责任,这也正是审计的三角关系中所存在的天然缺陷。 如何弥补审计关系中的这个天然缺陷呢?换言之,如何确定审计人员的监督效用呢?是否可以引人再监督机制呢?如果这种再监督成立的话,那么谁来监督再监督者?这就必然陷入一种再监督的逻辑怪圈。所以再
6、监督机制是不可取的。这样只有所有者自身的监督才是最可取的,而这种方式又使得审计回到了原点。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虑,衡量一种制度的优劣其标准在于这项制度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的高低。既然对审计人员的再监督既不符合逻辑同时在技术上也不可行,同时由于这种监督括动的重复性以及监督效用的不可确定性,必将带来更多的交易费用,故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能从再监督的角度出发,而应当从交易费用更低的制衡的角度出发,这种制衡的结果必将使审计成为最后的监督。那么怎样的制度安排能使审计人员有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主观要求呢?在市场经济下,审计人员
7、或审计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必将参与竞争,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要以良好的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来赢得客户,这种机制称为市场的自律机制。同时,审计本身作为一种职业,和其他职业一样,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执业准则来约束审计人员,保证审计质量。但由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以及有限理性,这种市场自律机制并不能总是发挥作用。而准则约束在更多的情况下类似于家长对于女的约束,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所以除了市场自律以及准则约束之外,应当建立一种更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制衡机制,使审计人员有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愿望,否则就必然承担不能提供高质
8、量审计服务的责任——司法惩罚责任,这种惩罚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司法惩罚责任越重,审计人员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主观性就越强。对于民间审计而言,更有效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并且为保障这种民事赔偿责任的真正有效,必须要求审计组织日常提取足够的赔偿准备金。纵观中国近年来的审计造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惩罚责任的轻描淡写。所以建立这样一种制衡机制,必将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审计质量,而这种机制的有效发挥又取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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