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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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直接或委托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电话销售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主动呼出或接受客户呼入,通过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第二章市场准入第

2、四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不得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名义约访客户。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二)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三)对拟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电话销售业务管

3、理制度;(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可以向拟设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申请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中心是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电话销售业务的专属机构。总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总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省级分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第七条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拟设立地、销售区域等;(二)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三)电话销售中心设立

4、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

5、dachieve(四)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五)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名称至少应当包含“申请人名称”和“电话销售中心”两个要素。第九条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属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三)具有1年以上电话销售业务管理经验或2年以上金融业务管理

6、经验;(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电话销售中心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营

7、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二)具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电话呼出、电话呼入、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四)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拟设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说明筹建电话销售中心是否符

8、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开业标准;(二)拟任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三)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包括计算机配置、应用系统、网络建设情况等;(四)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5.1-9,,serv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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