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XX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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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XX  篇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  XX-04-2113: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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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字  号大中小订阅  6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条规定。配建指标,  应以表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表  注:①居住区

5、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  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各地应按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条中有关项目  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本规范附录A第条和表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  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

6、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  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  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  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

7、规范附录A第条的  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  车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表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  章中有关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  车库。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8、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

9、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

10、,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

11、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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