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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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2.0.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

2、.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

3、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2.0.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2.0.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2.0.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2.0.10 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2.0.11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12公共绿地(R04):

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2.0.13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2.0.14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2.0.15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2.0.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0.17建筑线:一般称

5、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2.0.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2.0.20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2.0.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2.0.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2.0.27住宅面积毛密度:每公

6、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²/hm²)。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²/hm²)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²/hm²)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²)与居住区用地(万m²)的比值表示。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2.0.31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2.0.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7、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2.0.32a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2b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3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0.2用地构成居住区小

8、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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