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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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条例》主要亮点和创新点  合理确定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界限,明确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及“何所为、何所不为”。其中单设“监管职责”一章,明确划分横向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纵向各部门层级的职责,对市场监管进行了确权,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问题;同时为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置了明确的“红线”。  细化横向部门之间“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纵向部门层级之间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提出相对集中执法权,避免职权交叉重叠、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问题。  强化协同监管,明确细化了综合执法、执

2、法层级联动机制以及部门联合执法的有关规定,解决了多头执法、执法扰民和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问题。  明确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为规范网络交易、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强化了监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监管。《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监管信息交换共享,解决市场监管工作长期存在的部门监管信息孤岛,数据不共享问题。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丰富监管形式和方法。《条例》第四章“后续监管”分别对一般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等监管手段进行了具体明

3、确的规定。贯彻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采取专项核查、抽样检测等方式检查。同时确立柔性监管,强化行政指导。  构建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强化信用约束。并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对公众监督、行业参与监管、专业服务机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公平竞

4、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

5、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

6、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三)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四)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

7、门。  第九条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与许可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予以查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市场违法行为但无权查处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赋予

8、特大镇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委托较大镇、一般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市场监管职能,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整合所属机构的执法职能,交由一个机构履行。  第十二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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