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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5号《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已于2014年7月23日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9日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2014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四
2、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
3、;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5—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
4、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保障投入、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及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保障机制。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村民
5、委员会筹集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
6、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农村公路项目建议计划,并按程序报经批准。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
7、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
8、5—第十一条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村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二级以上村道除外)可以适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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