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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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篇一:中国死缓制度之探析  中国死缓制度之探析  【摘要】死缓制度是中国的一项特有的死刑执行制度,它起到了少杀慎杀的刑法思想,但是死缓在改造罪犯有利之处又带来了司法腐败等弊端,因此在立法上明确死缓适用范围,对死缓适用严格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死缓;利弊;完善  一、死缓的涵义与由来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制度,它并非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死缓是对本应该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在经过两年的缓刑考验期后,如果罪犯没有新的故意犯罪,就会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死刑的执

2、行率,为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提供了机会。  死缓制度可以说是中国的独创,关于死缓制度的由来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早在西周时期,当时的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刑”的刑事思想。接着西汉逐渐形成“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这都体现了“先德后刑”,少杀慎杀的思想。有的学者认为,明清时期的秋审死刑监候制度也是一种典型的死缓制度。  毕竟古代的死缓制度和现代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他是中国封建统治者的一种体恤百姓,维护皇权的一种刑罚方式。现在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应该发端于新中国成立后,这也是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高铭暄在他的《刑法学原理》第3卷中是这样描述死缓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产生于19

3、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即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对没有血债,民愤不大的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1979年《刑法》才将死缓制度正式规定在法典中。  二、死缓制度的利与弊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产生后对控制死刑执行人数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从统治者发明死缓的初衷来看,正是有原则的,有限制条件的减少被执行死刑的人数的意图。死缓在二年考验期之后,司法部门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对其做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有故意犯罪情况则对其立即执行死刑,如无故意犯罪则改判无期或者有期徒刑,这就为死缓犯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机会,给他们珍惜生命,诚心悔罪的机会,又

4、避免了错杀带来不可挽回的结果。从建国以来的实践效果来看几乎所有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最后都没有实际被执行死刑。曾经有一位意大利刑法学家赞扬我国的死缓制度是中国人民天才的创造,因为这种制度既保证了并不完全排除对其执行死刑的可能性,维持了死刑的威慑力,又对死缓犯起到了感化和改造的效果。死缓在消除政治对立,人民矛盾,最大限度的体现了人民政府充分保障人权,促进和谐社会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也符合当今世界范围内刑法轻型化的趋势。所以死缓制度还依然充满了积极意义。  篇二:浅谈我国死缓制度的改革  浅谈我国死缓制度的改革  摘要: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

5、移以及我国社会的发展,死缓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弊端,并阻碍了它实际作用的发挥。本文从死缓制度的弊端入手,试图完善这一制度,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死缓制度;威慑力;不得减刑与假释的无期徒刑制度  一、死缓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  (一)死缓制度的起源  新中国的死缓制度,早在抗日战争期间就已经有萌芽。当时的晋冀鲁豫边区规定了一种叫“死刑保留”的制度。该制度规定,如果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被认为有可能改造成一位好同志,那么就给其一个保留期间。该期间的长短一至五年不等。在此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又犯了其他重大罪,则由法庭重新审议其罪行,即很可能执行枪决。[1]但由于该制度只在少数地区使用,而

6、且规定得不够完善,与当今的死缓制度仍有较大差异。  195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对凡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公布,[2]其中对死缓制度的适用做了具体的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死缓制度公布的第一个正式文件,毛泽东同志对这个文件也做了批示。  (二)死缓制度的发展  死缓制度在新中国正式确立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一方面,死缓制度的应用,有利于稳固新中国刚成立不久的政权,使得我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新中国刚成立不久,各种政治势力在我国仍然错综复杂,死缓制度的适用稳定了政治局势,有利于新中国快速走上经济发展的轨道。  此后,我国的司法实

7、践中一直坚持适用死缓制度。在1979年的刑法以及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死缓制度。随着时代的变迁,在死缓制度考验期内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的理由也由原来的“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变为“故意犯罪”。  应该说,死缓制度这一创立于我国的独特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这一制度希望给犯罪分子以较大的威慑作用,又给其一条出路。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历来主张的少杀、慎杀的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死缓制度确实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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