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探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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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探讨(1)摘要:取得时效是民法时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诉讼实效即消灭实效是不完善的,取得时效制度有着无以取代的功能和现实意义,文章将从其起源发展的情况,制度的合理性来看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另外针对其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进行初步分析,聊以芹献。关键词:我国民法;取得时效;时效制度;构成要件Abstract:Obtainedtheeffectivenessisthecivillaweffectivenesssystem'simportantcomponent,ourcountrycivillawhadonlystipulatedth

2、elawsuitactualeffectwastheeliminationactualeffectisimperfect,obtainsthefunctionwhichandthepracticalsignificancetheeffectivenesssystemhasdoesnothavesubstitutes,thearticlefromitsorigindevelopment'ssituation,system'srationalitywilllookatitssystemconstructionthenecessity,moreoveraimedatitsa

3、pplicablescopeandtheconstitutionimportantdocumentcarriesonthepreliminaryanalysis,chattedbymygift.keyword:Ourcountrycivillaw;Obtainstheeffectiveness;Effectivenesssystem;Constitutionimportantdocument  一、时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时效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包括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两类。两者构成了完整的民法时效制度,该制度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交易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取得

4、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1]取得时效始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谓之usucapio。该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分别为1年和2年。到优帝时代,建立了统一的取得时效制度。该制度主要是为了弥补罗马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繁琐造成的缺陷,包括在物的转让方式和转让人权利的缺陷。但适用范围狭窄,并不是通常获得所有权的“有效形式”。此后,罗马法对其不断完善,近代大陆法系无一例外地在民法中规定了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亦有相对应的“不利占有”制度的设置。现代各国都对取得时效

5、制度进行了改造,原先取得时效规定有正当原因,即确证占有时未侵害他人而且是以使所有权取得合法化的关系。[2]然而现在对前者已经不再要求为无权利人,当事人之间也无须存在一定之法律关系,法律对于占有人取得方式在所不问,只要具备足以相信自己为所有人之事实,且持续的事实状态届至便可成立[3]。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后将产生对权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和胜诉权消灭主义,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无法确定财产归属,显然我国民事立法存在漏洞。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要件  第一,

6、需自主、和平、公然、持续地占有。自主占有是与他主占有相对而言的,以不须表示为原则。公然占有指非以隐藏的方法占有,占有人主观没有故意使他人不知其占有的事实,应以一般社会观念决定。  第二,占有需持续达一定期间。所谓持续占有即占有未出现中断情形。期间长短事关真正权利人以及占有利用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利益,故必须合理确定。占有期间一般从占有人无瑕疵占有之时开始计算。  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要件  不动产登记在我国物权法中仅具有公示效力,没有公信力,对于其取得时效,其构成要件还应当包括:第一,登记权利人即名义人并不是实际权利人;第二,占有人持续占有达法定期间,且在该期间内名义人未

7、被登记机关涂销;最后,关于期间的具体规定,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于善意的可以规定较短的期间。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于不动产应该适用较长的期间。  三、取得时效的合理性及功能  第一,有利于民法体例的完备。消灭时效法律效果在于,在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义务人是否行使抗辩权,但这时原权利人只是丧失了请求权,其实体权并没有消灭,这就导致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在法律上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取得时效制度正是消除这种此种权利真空状态的最佳选择。两项制度相互衔接,时效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  第二,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原权利人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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