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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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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中国村民自治以来的乡村治理模式研究述评【原文出处】中国农村观察【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61【原刊页号】74~79【分类号】D4【分类名】中国政治【复印期号】200605【作者】蔺雪春【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内容提要】对中国20世纪80年代实施村民自治以来的乡村治理模式问题,学术界一是从肯定村民自治的方面,构设出总体上可称作“理想村民自治”的各种乡村治理模式,期望乡村社会治理实现“理想”的飞跃;二是从批判村民自治甚至否定乡镇政权机构的方面,提出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批判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初步分析来看,这些模式尚存
2、在较大缺陷,一方面容易使民众在自上而下的制度化过程中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另一方面可能不符合中国非均质性的社会历史环境。因此,关于乡村治理模式问题,我们还需要一个更加科学、更加完善的分析框架。【摘要题】地方政府与基层政权【关键词】村民自治/乡村治理/模式研究【参考文献】[1]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2]徐增阳、黄辉祥:《财政压力与行政变迁——农村税费改革背景下的乡镇政府改革》,《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9期。[3]郑法:《农村改革与公共权力的划分》,《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4期。[4]綦彦臣:《乡镇政权结束的政治博弈与
3、农村政治新战略》,刊于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2003年4月8日。[5]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6]景跃进:《村民自治的空间拓展及其问题》,《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5期。[7]张厚安:《中国乡镇政权建设》,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8]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自20世纪80年代推行村民自治以来,中国的乡村治理实际上形成了“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的“乡政村治”模式,即国家基层政权设立在乡镇,在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理论界曾
4、经认为,在“乡政村治”模式下,政府政务与乡村事务截然分开,互不干涉,应当说是乡村治理的理想状态。但通过20余年的治理实践来看,实际运行中的村治与乡政,主要表现为合流与冲突的关系,并且村治与乡政的合流最终占据主导地位,使村民自治正在逐步丧失其本有的自治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衰变为“乡政”的统治。面对“乡政村治”的无奈困境,理论界不得不深入思考村民自治的道路应该怎样走,乡村治理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模式。有些学者站在总体上肯定乡镇机构的政权性质、支持村民自治的角度,对现时期乡村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进而构设出总体上可称作“理想村民自治”的各种乡村治理模式,期望乡村社会治
5、理实现“理想”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
6、nbothends,eachcore的飞跃。有些学者则依据自治理论与国外自治实践,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批判,甚至对乡镇机构的政权性质加以否定,进而提出总体上可称作“去村民自治”,准确地说应该称作“批判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 一、“理想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这里提出“理想村民自治”的概念,主要是说,与村民自治以来“乡政村治”模式下的治理实况相比,学界期望通过改革或重构乡镇层级组织,让村治真正实现四项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达到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并像曾经设想的那样,使村民自治与国
7、家政权之间达成良好的互动、合作、双赢。“理想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主要有:1.县政·乡派·村治模式。徐勇教授认为,“任何孤立或单项的乡政改革很难取得实质性成效”,“必须从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的角度,进行县、乡、村连动性的结构性改革。”据此,徐教授提出应当由“乡政村治”模式向“县政·乡派·村治”模式转换。这一模式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县政:县成为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直接对本县政务和人民负责。作为独立的财政核算单位,县拥有更多的根据本县实际进行治理的自主权,并主要运用法律等方式管辖县政事务,而不是直接采用行政干预方式。县人大代表和县长都实
8、行直接选举。县人大代表职业化,专司议事和监督;县长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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