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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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要约与承诺。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2、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种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指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

3、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条件合同: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不同。  可以约定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

4、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

5、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定金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

6、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实际交付定金。  2.须主合同有效。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证约效力,因为定金是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定金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又是实践合同。因此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特别是对于口头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交付定金的事实就可以证明合同的存在。  预

7、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因为定金并不是合同的给付内容,因此在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但定金也可以抵作价款。从抵作价款的效力上说,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和抵销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

8、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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