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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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法,合同法  篇一: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

2、(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要约与承诺(全部规则)。  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

3、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种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合同效力(各种效力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效力的判断)。  1】不同类型的合同的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指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4、,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条件合同与附生效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不一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5、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一定发生的事情)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不同。  可以约定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6担保法: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定金的相关规定。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

6、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7、,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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