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的法律问题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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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钱庄”的法律问题研究(1)[摘要]“地下钱庄”是非法经济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地下钱庄”的活动从未停止过,它已成为一道法律治理的难题。笔者认为:对“地下钱庄”的治理,必须按照“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方针,尽快完善打击“地下钱庄”有关法律法规;立法上应适当放松外汇强制性管制,以满足企业和个人正当的外汇需求;法律实施上则采取以“制度对接和专项打击”为主的强力手段来遏制“地下钱庄”活动。  [关键词]地下钱庄;破窗理论;疏堵治理;洗钱  一、问题的提出  XX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和当地公安局联合行动,成功捣毁一个大型“

2、地下钱庄”。该地下钱庄仅XX年以来交易金额便达43亿元,交易主体不乏“国内知名大型国有企业”。几乎就在同时,涉案金额高达53亿元的上海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以非法经营罪或驱逐出境。“地下钱庄案”轰动一时,由此引发了无数关于如何打击和治理“地下钱庄”的争论。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XX中国反洗钱报告》指出,中国的洗钱活动具有很强的本土特征,其中以“地下钱庄”的洗钱活动最为典型。“地下钱庄”通过从事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等各种非法活动,协助不法分子将资金转移出境,并日益成为贪污、逃税、走私、偷渡等各种犯罪活动的洗钱通道之一。

3、从总量看,根据国内媒体披露及有关部门初步估计,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汇兑及转移资金的规模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在这2,000亿元的地下资金中,走私收入洗钱约为700亿元,腐败收入洗钱约为300亿元,外资企业进行非法利润转移1,000亿元。当然,这些还仅仅是可统计的部分,无法记录在案的资金流动则将更多。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每年给“地下钱庄”带来4亿元以上的利润空间。  “地下钱庄”在我国为什么会滋生和发展?在这里,我们把对这个问题的分析纳入一个社会科学的标准范式里,即如图的Mount-Reiter三角所揭示的由

4、社会选择理论、博弈论与机制设计所构成的规范框架,即“地下钱庄”产生的土壤环境以及限制它的社会规则,但这些选择的价值规则必须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得以实现,特别是其中的支付函数。也就是指当“地下钱庄”并不因为相关政府部门的不断打击而销声匿迹,相反却出现其规模反而越来越大的这种博弈后果时,就应该考察“地下钱庄”社会选择的一些合理性因素,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制“地下钱庄”的生存土壤。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里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其实,我们对“地下钱庄

5、”活动打击治理的这种博弈结果正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失缺和漏洞而使“地下钱庄”的治理陷入了困境。   二、地下钱庄的性质  什么是“地下钱庄”?目前国内对这个概念没有一个统一而准确的法律界定。“地下钱庄”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单纯从字面上解释:“地下”即非法和非公开的意思,一般是指没有得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活动;“钱庄”是指从事有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就是非法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国家对非法金融机构进行明确界定的法规是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

6、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活动的机构”。  但对“地下钱庄”,理论界则有以下几种表述:  1.“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金融业务组织的俗称。它是一种独立于现行金融体制之外,主要为非国有经济提供非正规金融交易平台的组织。  2.“地下钱庄”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秘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机构和组织。  3.“地下钱庄”实际上就是“地下银行”,因为它具有

7、银行所特有的业务性质,内部的结构简单,分工明确,职责分明,能够实现大量资金的周转,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有组织的、跨地区甚至跨国境从事人民币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的组织。  4.“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机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资金转移、资金存储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  尽管理论界对“地下钱庄”有不同的表述,但对其性质的看法却基本一致,都认为它是非法的金融机构或非法的经济组织。  笔者认为:将“地下钱庄”定性为非法的金融机构或非法的经济组织是无可非议的,因它以赢利为目的,未经政府主

8、管机关审核批准和登记,游离于法律控制和政府管理之外,秘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地下钱庄”情况复杂,而且数量不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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