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陪审制度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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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人民陪审制度及完善摘要回顾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谓波折几多,从五四年宪法对其的确定到八二年宪法的取消到时至今日又被重新重视经历了艰难的过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对于发扬民主,监督司法审判以及推进法制进程都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大困难,比如经费问题,有些制度对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制约问题等。实践中陪审员制度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也日益突显出来,这些问题和困难不仅成为影响陪审员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也严重制约了陪审制度的发展进程,甚至有些人开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价值和现实意义表示怀疑。本文即针对我国人民陪

2、审员制度的现状,从其存在发展的历史渊源,存在价值入手,通过比较分析与不同制度下陪审制度特点的区别,着重谈谈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民主,完善前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着极强的个性色彩,体现着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它的存在与否、运行好坏以及制度的完善影响着民主法制的建设,也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从陪审制度在我国存在及发展历史来看,虽不完全属于外来之物,但现代意义上的人民陪审制度却是在人民民主政权产生后,借鉴前苏联的陪审制度得以初步确立,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项基本且

3、非常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制度。与国外陪审制度相比,人民陪审制度经历了并不算长的发展历程,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近些年来,在很多地区及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制度却日渐成了一种象征和摆设,甚至快到了无人问津的地步,有些法院虽在勉强坚持,也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这无疑让人感到痛心,也应该得到我们深刻的反思。一、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价值(一)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由普通公民中的非法律职业人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1]。这一概念可以说明普通公民可以行使司法权,甚至可以与法官一样平等的行使。因此陪审制度是构成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也是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陪审制度也就可以理解为人民群众可以根据规定参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这也就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并不是简单的陪审制度,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象征。“人民”二字把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区分开来,也正是由于人民二字赋予了陪审制度特有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即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时在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中,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些都成为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根据,虽然八二年宪法取消了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明确规

5、定。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在我国,陪审制度在封建社会就已存在,只不过那时的陪审制度与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以及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着质的差别。那时与审判官员一起参加审判活动的当然不可能是普通老百姓,而是一些地位显赫的达官贵人,不仅是当朝的高级官员,官员夫人如诰命夫人以及一些皇亲国戚也可以公开参加案件的审理[2],有的甚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左右案件的审理结果。现代意义上的陪审最早出现在清末的立法活动中。1906年,沈家本在其主持编纂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其意图仅在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3],当然这也是借鉴西方陪审制度的开始,但是由于现

6、实的种种因素该法并未得到真正的实施。国民政府时期,武汉国民政府对旧司法制度进行改革。《新司法制度》中规定实行参审、陪审制度。1927年初又颁布《参审陪审条例》对参审、陪审员的选举资格,选举方式,参审、陪审员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4]。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也规定在政治案件中实行陪审,所以对于国统区的大多数人来说,陪审制度还非常陌生,是少数人才可以享受的“专利”。但在革命根据地则恰恰相反,人民民主政权颁布的法令中明确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也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1932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7、》,规定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并对陪审员的产生、职权与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山东省及晋察冀边区《陪审办法》中规定各群众团体选举陪审员若干人,组成陪审团参加陪审,陪审员有一定的任职期限[5]。新中国成立前夕,《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后至“文革”前。1954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有了宪法保障[6]。《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直到“文革”前,最高院及司法部的一系

8、列文件使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充实起来,这也是人民陪审制度的确立发展阶段;第二阶段即“文革”十年,全国政治经济生活处于全面瘫痪状态,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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