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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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作者:李云波 王彦山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出处:2001年12月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第六卷第四期内容摘要:虽然我国目前对关于是否应保留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争论,但由于此项制度具有有利于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及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不足等价值,因此我国仍应保留这项制度,并且应在此基础上对该项制度进行完善。基于对人民陪审制度应予保留的理由的分析,本文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关键词:陪审团制度;参审制;人民陪审制度;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38(2001)04-0057-06OnPeo

2、pleAssessorSystem'sImprovementAbstract:Somescholarsthinkthatpeopleassessorsystemshouldbecalledoff.Butmorepeoplebelievethatweshouldreservethissystembecauseofitssoimportantvalue.Thisarticleagreesthelatteropinionandalsogivessomeadviceonhowweshouldimprovethissystem.Keywords:Jurysystem;mixedbench

3、system;peopleassessorsystem;theimprovementofsystem正文:  一、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制在当今世界上通过两种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陪审团制度,二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参审制。二者分别属于普通民众参加司法审判的两种模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分开,前者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等;后者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参审制的特点是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两大法系陪审

4、制度的不同源于最初采用该制度时的理念的不同。英美两国实行陪审制主要是为了强化司法民主,而此种强化是建立在对法官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而大陆法系国家采纳陪审制度的主要原因是民众对司法独立的企盼及民众对法官的不信任。诚如德国学者曼海姆所言“英国的陪审制系基于对陪审及法的信赖,而欧洲大陆的陪审制则基于相互的不信任。”①  尽管两大法系采纳陪审制度的原因有所不同,而且在实际制度构建上也互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②因为二者在操作上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参与陪审的人员不论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陪审员还是德国、法国诉讼法中的陪审员,他们都并非是专职的法官,他们都来自于社会

5、公众,从而在理论上他们都应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和价值观,并能对法官形成一定的制约。  一般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  二、我国应保留人民陪审制度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以及若保留人民陪审制度应如何对其完善已成为不仅是理论而且也是实践所关注的焦点。而所有的争论几乎都是围绕我国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中外陪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比较分析、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等而展开的。而对其中很多相同的问题,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对人民陪审制存废的态度的鲜明对立是其表现之一。  主张废除人民陪审制度者,其理由主要有以下

6、几点:③  1.陪审制度在我国缺少宪法依据,同时其价值与功能在很大意义上是象征性的。  2.通过陪审员来实现审判组织内部的制约与配合,在日渐专业化的诉讼过程中,其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也愈显微弱。  3.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裁断,不免会使费用增多,而且必然拖延时间,造成诉讼不经济。  4.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素质不高,即使上岗前经过简单的法律培训,也难以胜任审判工作。  5.我国的陪审实践表明它是一项形同虚设的法律制度。或者陪审制度适用较少,或者“陪”而不审。  6.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难以吸收陪审制度,陪审制是浸润着英美法系的基本精神而产生、发展起来的。而大陆法系的诉讼文化

7、与诉讼模式与陪审制格格不入,大陆法系国家在追求民主的激情支配下引进充满英美特色的陪审制,不可避免地出现‘异体排斥’的现象,虽经二百余年的吸收,仍无法融合起来,事实证明,大陆法系采用陪审制度是一次典型的南橘北枳的法律移植,大陆法系完全可以放弃混合式陪审制(mixedbenchsystem即参审制,作者按)这一畸形的‘混血儿’,找到适合自己诉讼模式的司法民主形式。”④  还有的学者提出,早在50年代,就曾有人对人民陪审制的必要性提出过质疑。主要的疑问有二,一是陪审制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这种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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