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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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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专卖执法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我国社会影响力的日渐增大,尤其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健康要求的日益提高,肩负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消费者利益责任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多种复杂因素干扰着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使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很容易走入误区。如何尽快推进基层专卖执法主体能力建设?笔者结合基层专卖执法工作,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基层专卖执法工作中常见的不足 案件经营能力不够强。当前,从整体上看,执法人员的案件经营意识已初步形成。但个别专卖执法人员还存在就案论案、满足个案侦破的
2、倾向,缺乏锲而不舍、精耕细作的溯源精神,苦心经营案件的意识和“钉子精神”依然缺乏。目前,一些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积累了一定的反侦查、反稽查的经验,拥有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而个别执法人员在与他们的斗争中,显得办法不多、措施乏力,特别是案件的分析判断能力、证据固定能力明显不足。 专卖管理手段匮乏。如今,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手段也更为狡猾,稽查难度加大。制假犯罪分子利用专业化、现代化的运输手段入侵市场;假烟经营者常常是“狡兔三窟”,以“少量运输、异地储存、网络销售”的方式对抗检查。个别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的检查手段,对特殊场所的管理显得力不
3、从心。 追踪不够深入,案件难以经营。除移交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具有相对详细、具体、完整的违法线索、事实和证据外,现实工作中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常常是一些零星的、无序的线索。专卖人员接到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如果已取得了直接证据,还可对部分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处罚;如果取得的是间接证据,彼此之间缺乏关联性,所形成的证据系统又不具有排他性,则往往对违法事实无法认定。由于个别办案人员不能主动深入追踪、反复调查、认真推敲,造成基层部分案件“搁浅”,一些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得不到及时发现、掌握和利用,从而不能有效实施案件经营活动。 强调无过错原则,忽视和谐烟草
4、的构建。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有违法行为发生和违法事实存在,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受到追究。有些办案人员只注意调取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证据,而忽视其主观动机、目的;或者只注意其违法行为,而对社会危害后果调查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由于办案人员过分强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本应按其违法情节、性质、后果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却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忽视了和谐烟草的构建。 重罚款轻纠正,管理的可持续性不强。一些专卖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
5、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一是只罚不纠。对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只作罚款处理,对其违法销售掉的假冒卷烟不认真追缴。二是罚款放行。对查获的违规卷烟采用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三是只打不追。对查到的问题只进行处理,而对问题背后的隐患不注重追查。四是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没有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管罚款,不管纠正。 忽视合理性原则或程序规范,败诉风险不可低
6、估。由于大多数基层专卖管理部门目前尚未建立起“专卖违法信息资料库”,因此,当事人的历史违法信息很难查询和掌握。结果,当事人有前科本应加重处罚的没有得到有效加重处罚,初犯、屡犯的处罚没有区别,故意所为与没有违法之故意的处罚没有区别。加之有些程序不规范,如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进行调查时不亮证、勘验后不请见证人签名、符合听证条件的不告知听证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超时限等。在诉讼中,这些细节可能导致专卖管理部门败诉。 推进基层专卖执法主体能力建设的措施 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要自觉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为指导
7、,把“两个至上”作为专卖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定位专卖管理职责,妥善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履行好专卖管理的责任,切实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扶持谁”、“打击谁”的基本问题。针对当前烟草专卖管理市场的严峻形势,各级专卖管理部门必须以保证烟草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己任,严格执法,创新管理,对各种卷烟违法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千方百计保障国家税收,保障消费者利益。唯有如此,才能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为烟草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环境。 科学理解法律精神,正确执行法律法规。烟草专卖执法必须严格遵循责任法定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
8、规定执行;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不能生搬硬套,而应从立法原意出发,坚持合理性原则,坚持处罚与纠正违法行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灵活、合理适用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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